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353号 罪犯丁铁牛,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作出(2012)驿少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丁铁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止。罪犯丁铁牛于2012年5月2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8月24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丁铁牛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丁铁牛与张子瑶等人曾因打过架而产生矛盾。2010年1月30日22时许,张子瑶等人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南段的一恋歌房与丁铁牛相遇,丁铁牛误认为对方要找事,遂纠集丁广辉、马文龙等人与张子瑶等人持匕首进行械斗。在械斗过程中,造成双方不同程度的受伤。经鉴定,丁铁牛的损伤为重伤,张子瑶等人的损伤构成轻微伤。该犯系首要分子。 罪犯丁铁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丁铁牛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铁牛减去刑期九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