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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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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松减刑一案刑事决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226号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 罪犯罗松,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226号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

罪犯罗松,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作出(2012)驻驿少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止。该犯于2013年5月3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罪犯罗松提请减刑的建议。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在该建议中称,因本监狱罪犯杨玉彬反映罪犯罗松、李楠殴打该犯的情况,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需进一步调查核实,调查期间撤回对罪犯罗松的提请减刑的建议。

本院认为,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请对罪犯罗松撤回减刑建议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撤回对罪犯罗松减刑的建议。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