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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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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减刑一案刑事决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227号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 罪犯李楠,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正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作出(201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227号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

罪犯李楠,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正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作出(2013)正少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李楠不服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13)驻刑少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止。该犯于2013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罪犯李楠提请减刑的建议。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在该建议中称,因本监狱罪犯杨玉彬反映罪犯罗松、李楠殴打该犯的情况,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需进一步调查核实,调查期间撤回对罪犯李楠的提请减刑的建议。

本院认为,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请对罪犯李楠撤回减刑建议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撤回对罪犯李楠减刑的建议。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