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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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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琴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23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书琴,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23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书琴,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书琴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书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8日晚上,被告人刘书琴伙同姚明莲、赵玉琴、刘红芬、赵贵琴(四人已判决)等人窜至桐柏县埠江镇前埠村后埠组北侧的双河油田盗窃原油20余袋,并转移到100米远的稻场里,后被巡逻队员当场查获。经桐柏县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原油价格为2836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书琴于2015年6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书琴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姚明莲、赵玉琴、刘红芬、赵贵琴等四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双河油田采油五队的被盗回收证明,前科情况查询,到案证明,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书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书琴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书琴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雪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