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马武行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20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武,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5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20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武,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5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雷大理、姚国良,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武行贿一案,系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管辖。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武犯行贿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武及其辩护人雷大理、姚国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武为承包唐河县农综开发工程项目在中标、项目实施等方面,为取得不正当利益,给予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以财物,共计行贿现金83000元,购物卡价值10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武辩称送给李某某钱物其中的5000元是看望李某某生病的父亲,送给王某某10000元的购物卡是过节看望王某某,以上二笔不是行贿,对其余的指控没有异议。同时认为自己是自首。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武送给李某某的5000元、王某某的10000元购物卡是人情往来,且被告人未因此谋取不正当利益,故应将上述款项从指控的93000元中予以扣除。被告人为了单位利益行贿,应定性为单位犯罪。被告人在未被采取强制期间主动交代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武在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承包工程谋取利益,采用交纳管理费用办法,借用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资质,通过向唐河县农办(农综办)主任王某某、陈某某、副主任李某某行贿现金83000元、购物卡10000元,共计财物93000元,中标并实施了唐河县农综办部分农综开发项目工程,并从中谋取利益。具体行贿如下:

1.在中标和实施上述项目过程中,被告人马武为了得到时任唐河县农办(农综办)副主任李某某(另案处理)对其工程项目在项目中标、追加补充标段、工程项目质量监管、工程项目验收等方面的关照和帮助,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李某某行贿共计43000元人民币。期间,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2010年的农综土地治理项目10标段工程中为马武变通追加中标了一个10标段补充标段,使马武中标的该10标段工程不致因水泥涨价而赔钱,并为马武在中标上述工程项目、放松工程质量标准把关、通过项目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具体如下:

(1)2010年11月,马武在唐河县大河屯镇政府门口送给李某某2万元钱;

(2)2013年春节前,马武在李某某家附近送给李某某8000元钱;

(3)2013年夏天,马武在李某某家附近送给李某某1万元钱;

(4)2014年秋天,李某某父亲生病在唐河县医院住院,马武在医院门口送给李某某5000元钱。

2、在中标和实施上述项目过程中,被告人马武为了得到时任唐河县农办(农综办)主任王某某(另案处理)对其农综开发工程项目在中标、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的关照和帮助,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王某某行贿共计2万元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购物卡。期间,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2010年的农综土地治理项目10标段工程中为马武变通追加中标了一个10标段补充标段,使马武中标的该10标段工程不致因水泥涨价而赔钱,于2011年4月在未招标的情况下直接安排让马武先干了2011年唐河桐寨铺农综项目砂石路标段,后在2011年6月安排让马武中标了该标段(唐河县农综开发抗旱应急灌溉NZ2-007标段)并完善了相关手续,并为马武在中标上述工程项目、通过项目验收、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具体如下:

(1)2010年11月,马武在唐河县委四楼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1万元钱;

(2)2011年3、4月份,马武在唐河县委四楼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1万元钱;

(3)2012年4、5月份,马武在唐河县迎宾馆送给王某某5张每张为2000元金额的共计1万元万客隆购物卡。

3、2012年至2015年上半年,马武为了得到时任唐河县农办(农综办)主任陈某某对其农综开发工程在中标、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的关照和帮助,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陈某某行贿共计2万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1)2012年3、4月份,马武为了让唐河县农办主任陈某某在2012年农综工程项目中给其安排中标,在唐河县政府四楼陈某某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人民币,陈某某收下。后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2012年为马武安排中标了2012年唐河县农办的土地治理项目30标段(马武借用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和2012年唐河县农办的土地治理项目49标段(马武借用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并为马武中标的农综项目在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

(2)2013年初(2013年春节后),马武为了让陈某某在2013年农综工程项目中给其安排中标,在唐河县政府四楼陈某某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人民币,陈某某收下。后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2013年为马武安排中标了2013年唐河县农办的土地治理项目39标段(马武借用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等项目标段,并为马武中标的农综项目在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

另查明,2015年5月初,桐柏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根据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在查办唐河县农办相关人员涉嫌渎职、经济犯罪问题时,于2015年5月8日将承揽唐河县农办农综开发工程项目的承包人马武从唐河县城带回桐柏县检察院接受调查。在调查期间,马武供述了行贿事实。2015年5月14日,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犯罪对马武立案,被告人马武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行贿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马武的供述,证实马武在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承包唐河县农综开发工程项目工程,借用其他公司的名义中标和实施工程项目建设,其中为中标、追加补充标段、工程项目监管、验收等方面为得到时任农办副主任李某某的帮助,于2010年至2014年分四次向李某某行贿43000元,并供述送钱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而非人情往来。2010年至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为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得到农办主任王某某帮助,分三次向王某某行贿20000元和10000元购物卡,并供述称送钱物是为了得到王某某的帮助和感谢。2012年至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马武为得到时任唐河县农办主任陈某某的帮助,分二次向陈某某行贿20000元,并在项目中标、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得到帮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