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付中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189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付中,男,1969年9月2日出生。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纪宇,女,1968年4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189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付中,男,1969年9月2日出生。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纪宇,女,1968年4月9日出生。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旭,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付中、常纪宇、刘旭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付中、常纪宇、刘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9月份开始,被告人刘付中开始在桐柏县安棚镇经营“上海蜂蜜西饼屋”,加工生产蛋糕等食品,刘付中的儿子刘旭跟随刘付中一起加工,然后由常纪宇负责销售。在加工过程中,为了使蛋糕蓬松发酵,添加了含铝泡打粉。2015年3月24日,桐柏县公安局安棚派出所民警到“上海蜂蜜西饼屋”对蛋糕等进行提取扣押并送检。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被告人刘付中、常纪宇刘旭生产、销售的蛋糕中铝含量为335mg/kg。

另查明,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的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刘付中、常纪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付中、常纪宇、刘旭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祁某某的证言,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三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付中、常纪宇、刘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付中、常纪宇、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该二人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旭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付中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常纪宇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刘旭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四、禁止被告人刘付中、常纪宇、刘旭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蛋糕生产、销售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哲

审 判 员  何纯刚

人民陪审员  魏广保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