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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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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安伟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24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安伟,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5年6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6月9日被桐柏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24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安伟,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5年6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6月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安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禹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安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9日晚,被告人李安伟到其用于放建筑材料的租房处,和以前的房东乐某甲相见,乐某甲让其挪走放在自己门前的铁皮,由此产生矛盾发生争吵,被告人李安伟用拳头击打乐某甲的面部,乐某甲倒地后又用脚跺其腰部,致被害人乐某甲面部、腰部受伤。后经桐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乐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和解协议,李安伟赔偿乐某甲损失5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安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乐某甲的陈述,证人刘某某、乐某乙的证言,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抓获证明,桐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收款条,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安伟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可酌定对被告人李安伟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安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