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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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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光友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10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光友,男,生于1961年8月24日。因涉嫌贪污犯罪,2015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10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光友,男,生于1961年8月24日。因涉嫌贪污犯罪,2015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詹明学,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光友犯贪污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期间,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11日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同年8月20日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侦将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移交本院。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光友及其辩护人詹明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左光友利用担任桐柏县月河镇闵庄村村支书兼村主任,受政府委托负责本村倒房重建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骗取的手段将上级财政拨付给本村农户徐某某的15000元倒房重建补助款(水灾倒房政府救助资金)侵吞归己。

2、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左光友利用担任桐柏县月河镇闵庄村村支书兼村主任,受政府委托负责本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骗取的手段将上级财政拨付给本村徐某某等7个农户的共计355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侵吞归己。

被告人左光友对贪污罪的罪名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其贪污第二笔7户危房改造款35500元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徐某某倒房重建款15000元,辩称没有得到此款,而是用此款在陈庄东水库的堰塘边以村委名义建两间平房,房子现在归堰塘承包户左光琴、徐光涛使用,因此该款不构成贪污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左光友构成贪污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左光友贪污第一笔徐某某倒房重建款15000元的指控不能成立,左光友没有占有该款,而是用该款在杨某甲承包的堰塘边上建成两间平房,该房屋应归闵庄村集体所有,而非左光友个人所有;2.愿意退赔全部涉案赃款;3.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4.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建议酌情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左光友利用担任桐柏县月河镇闵庄村村支书兼村主任,受政府委托负责本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骗取的手段将上级财政拨付给本村徐某某8000元、黄某甲7200元、左某某6000元、闵某某5400元、刘某甲3600元、曹某某(胡某某女儿)2600元、黄某乙5400元等7名农户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共计35500元侵吞归己。

另查明,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左光友在陈庄东水库堰塘边两间烂瓦房的地基上翻盖两间平房;在建房前后,被告人左光友先后四次领取到以徐某某名义申报的倒房重建款人民币15000元,用此款支付上述盖房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证证实了被告人左光友的基本情况。

(2)桐柏县月河镇委员会文件,证实了被告人的任职情况。

(3)桐柏县月河镇政府的证明,证实了犯罪嫌被告人在危房改造和倒房重建项目中的职责。

(4)月河镇2010年水灾倒房重建政府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徐某某灾民恢复重建补助证、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申报、验收等档案、月河政府记账凭证、领款条,证实了左光友以徐某某名义领分四次领取倒房重建款15000元的事实。

(5)2011年月河镇危房改造补助花名册

(6)月河镇政府记账凭证

(7)2011年月河镇危房改造补助花名册(10%)

(8)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单

(9)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10)领款单

(11)徐某某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及档案表等材料

(12)黄某甲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及档案表等材料

(13)左某某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及档案表等材料

(14)闵某某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及档案表等材料

(15)刘某甲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及档案表等材料

(16)黄某乙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及档案表等材料

(17)胡某某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及档案表等材料

(18)月河镇政府记账凭证、领款单

(19)关于变更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验收户报告

(20)月河镇政府财务收款收据、领款单

(21)月河镇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花名册(第三轮)

(22)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业务交易单

上述(5)-(22)共18份书证证实了左光友以徐某某等人名义申报危房改造的事实。

2、发破案经过,证实了犯罪嫌疑人系被传唤归案的事实。

3、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度月河镇闵庄村发放危房改造款的经过。

(2)证人代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左光友交给自己黄某乙和胡某某名义的两张存单共计6200元用以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事实。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本人未申报危房改造项目的事实。

(4)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左光友通知他领取2011年度800元危房改造款的事实。

(5)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以其父亲黄某甲名义领取800元危房改造款的事实。

(6)证人左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自己未申报危房改造和领取项目款的事实。

(7)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自己领取了400元危房改造款及不清楚3600元是否给其儿子刘运昌的事实。

(8)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本人未领取危房改造款,刘某甲领取过危房改造款的事实。

(9)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未用危房改造款支付闵敦中家计生罚款及领取300元危房改造款的事实。

(10)证人闵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本人领取过600元危房改造款及案发后左光友把4800元又给他的事实。

(11)徐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左光友以自己名义领取15000元倒房重建款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