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红米NOTE手机已退还被害人且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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