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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梁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24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3年07月03日出生。因犯盗窃罪,2012年10月被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24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07月03日出生。因犯盗窃罪,2012年10月被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吉跃、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月5日,被告人梁某某伙同梁某、梁某甲(均已判决)窜至桐柏县平氏镇,在平氏镇平程公路幸福鸟网吧门前盗窃穆某白色豪爵踏板摩托车,该摩托车发动机号:FA194459,车架号:LC6TCJ3Y8BOA52408,经桐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摩托车价值6480元。

2、2014年1月5日,被告人梁某某伙同梁某、梁立志窜至桐柏县平氏镇,在平氏镇平程公路幸福鸟网吧门前盗窃秦某某黑色本田弯梁摩托车,该摩托车发动机号:B5083461,车架号:LTMPCG55685116526,经桐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摩托车价值3840元。

3、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梁某某伙同梁某、冯某(在逃)窜至桐柏县安棚镇,在安棚镇老街由冯某翻墙入室,梁某某望风,梁某开车接应,三人盗窃安棚镇李刘某家中创维电视机等财物。经桐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创维电视机价值1342元。

4、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梁某某伙同梁某、梁某甲窜至桐柏县平氏镇,在平氏镇进镇三岔口广场南侧盗窃雷某某黑红色豪爵铃木钻豹125型摩托车,该摩托车发动机号:DU019308,车架号:LC6PCJKC490097098。经桐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雷某某豪爵铃木摩托车价值3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穆某、刘某某的证言,同案犯梁某的供述,桐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梁某某前科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同案犯梁某等人的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当庭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梁某某退赔被害人李刘杰人民币1342元、被害人雷林森人民币39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和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致岸

审 判 员  魏文涛

代理审判员  王金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