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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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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德、王永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25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永德,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因犯强奸罪被本院于1991年6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25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永德,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因犯强奸罪被本院于1991年6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永玉,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受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德王永玉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德、王永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3日,被告人王永德伙同王永玉二人驾驶王永玉的面包车,到桐柏县朱庄镇朱庄村艾老庄陈某某的铅锌矿上盗窃矿石,把盗窃的铅锌矿石装到面包车上运到王永德家院中藏匿。2015年5月4日上午,二人又用同样的方法盗窃陈某某的铅锌矿石时被看矿的武从成发现,王永玉被当场抓获,王永德逃跑,后于2015年7月3日到桐柏县公安局朱庄派出所投案。经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铅锌矿石总价值为3381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永德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且赃物已全部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永德、王永玉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武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本院刑事判决书,二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德、王永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永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永玉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永玉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永德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雪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