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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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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犯盗窃罪;薛某某、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汤刑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2011年2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白营乡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汤刑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2011年2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白营乡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被告人薛某某,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得罪于2011年10月1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祁某某,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得罪于2011年10月1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1)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盗窃罪薛某某、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晓民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薛某某、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8月2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在汤阴县同德路1巷6号彭某某家中盗窃一辆金泰美电动自行车,携赃逃跑途中被抓获。经评估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为90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退。

2011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于某某在汤阴县白营乡后湾张村北地路边盗窃张某某的一辆大岛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同日于某某将该车以210元低价销赃给经营汤阴县白营乡西木佛村东废品站的被告人薛某某,经评估该电动车价值105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退。

2011年8月1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汤阴县白营乡北店村张某甲家盗窃一辆澳柯玛电动自行车,同日于某某将电动车以130元低价销赃给经营汤阴县鹤台线立交桥下西段路南废品站的被告人祁某某,经评估被盗窃电动车价格118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退。

2011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于某某在汤阴县白营乡北店苏某某家盗窃脚蹬三轮车一辆,案发后,赃车已追退。

2011年8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于某某在汤阴县白营乡北店村刘某某家盗窃自行车一辆,于某某销赃后将赃款挥霍。

2011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于某某在汤阴县白营乡北店村刘某甲家盗窃自行车一辆。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评估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于某某、薛某某、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罪

2011年8月2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在汤阴县同德路1巷6号彭某某家中盗窃一辆金泰美电动自行车,携赃逃跑途中被抓获。经评估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为90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退。

2011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于某某在汤阴县白营乡后湾张村北地路边盗窃张某某的一辆大岛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同日于某某将该车以210元低价销赃给经营汤阴县白营乡西木佛村东废品站的被告人薛某某,经评估该电动车价值105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退。

2011年8月1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汤阴县白营乡北店村张某甲家盗窃一辆澳柯玛电动自行车。

2011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于某某在汤阴县白营乡北店苏某某家盗窃脚蹬三轮车一辆,案发后,赃车已追退。

2011年8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于某某在汤阴县白营乡北店村刘某某家盗窃自行车一辆,于某某销赃后将赃款挥霍。

2011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于某某在汤阴县白营乡北店村刘某甲家盗窃自行车一辆。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8月20日中午13时30分许,其在汤阴县城南一户人家盗窃了一辆电动自行车,逃跑时被抓获;那一段时间在白营乡后湾张村北地路边还推了人家一辆电动自行车;在8月中旬,其偷了白营乡北店村张某甲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在8月中旬,其还偷了本村西头一家的自行车;7月份左右,还在本村西头一个胡同里的一家偷了一辆脚蹬三轮车,因为蹬着太沉扔在路边了;还偷过本村刘某甲家的一辆自行车。

2、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8月21日中午13时许,其听见邻居牛某某对其喊,有人偷你家的电动车。其跑到街上见牛某某拽住一个1米7左右的男子,旁边放着自己家的电动车。

3、证人仝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21日中午13时许,其在仝某甲家窜门,闲聊期间听到邻居牛某某喊彭某某,有人偷你家的电动车,其和彭某某到街上看见牛某某拽住一个1米7左右的男子,旁边放着自己家的电动车。

4、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21日中午13时许,其看见一个中年男子从彭某某家出来推着一辆电动自行车,并称是彭某某家的亲戚,后其喊彭某某有人偷你家的电动车,并不让那个男子走,还报了警。

5、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实2011年8月13日上午9时左右,其在邻居家闲聊,听见儿子邵某喊其称于某某把其家的电动自行车偷走了。

6、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13日上午9时左右,其村的于某某偷走了其婆婆张某甲的电动自行车。

7、证人邵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13日上午9时左右,其在家里床上躺着,妻子余某某向其喊,于某某偷咱家的电动自行车,后其喊上母亲去追于某某没有追上。

8、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8月5日下午3点多钟,其在自家菜地里拔草,并把电动自行车放到路边没锁,期间其看见北店村的于某某从路上走过,过了五六分钟就看见电动自行车不见了。当天其就到于某某家去找他,但没找到。再后来于某某的父亲于某甲还赔偿了其一部分钱。

9、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7、8月份的一天上午,其放在家里过道刚买的三轮车被盗了,其还听说后湾张的张凤会被盗的电动车是于某某给偷走的,并在西木佛废品站找到了。

10、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7、8月份的一天,其女儿张甲某骑着自行车到其家,后发现张甲某的自行车不见了,其听孙媳妇琴子说,见于某某从其家推走一辆自行车。当天晚上于某某的父亲推了一辆破自行车给了其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