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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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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汤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伥林木罪于2012年3月20日被汤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汤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伥林木罪于2012年3月20日被汤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7日08时,在汤阴县白营乡杨村东地,被告人人秦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将所买的62棵杨树全部采伐,经现场勘查,现场共有杨树伐桩62个,折合立木材积15.5918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焦某某、殷某某、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栗某某、韩苗苗等人的证言、汤阴县白营乡杨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汤阴县林业工作站鉴定书及被告人秦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