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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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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汤刑初字第63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4年3月1日出生。2010年11月30日犯滥伐林木罪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3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汤刑初字第63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3月1日出生。2010年11月30日犯滥伐林木罪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3月30日被汤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5月29日被汤阴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晓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某某在汤阴县宜沟镇大洼村东地,以13300元的价格购买杨树,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2011年3月26日至27日,雇人砍伐,在伐树现场将贺某某抓获,经勘查和鉴定,现场共有杨树伐桩117个,折合立木材积25.0294立方米。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滥伐林木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贺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贺某某以13300元的价格在汤阴县宜沟镇大洼村东地购买130棵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2011年3月26日、27日,雇人砍伐,在伐树现场贺某某被抓获。经勘查和鉴定,现场共有杨树伐桩117个,折合立木材积25.0294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3月22日,其和焦孔村交易员老焦找到大洼村交易员纪某某,以13300元的价格购买大洼村纪桂林东地水沟种植的130棵杨树,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其雇用宋某某等人于2011年3月26日、27日伐树117棵。

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26日、27日,贺某某雇用其在宜沟镇大洼村用油锯采伐杨树117棵,每天得报酬60元。

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家在大洼村东地水沟种植130棵杨树,经村里交易员纪某某交易,以13300元的价格卖给古贤的贺某某,通过交易员纪某某先给其树款6000元,尚欠其树款7300元。

4、证人纪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城关镇焦孔村交易员老焦将本村村东地水沟处纪桂平的130棵杨树以13300元的价格交易给古贤乡的贺某某,贺某某先付树款6000元,尚欠树款7300元,贺某某2011年3月26日、27日采伐树木。

5、汤阴县宜沟镇大洼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大洼村东沟种植的130棵杨树属纪桂平所有。

6、汤阴县森林公安局公(汤)勘(2011)03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

7、汤阴县林业工作站鉴定汤阴县宜沟镇大洼村东地水沟滥伐树木现场鉴定书。

8、本院(2011)汤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2010)汤刑执字第82号执行通知书。

9、汤阴县看守所(2011)看字003号暂不收押通知书。

10、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1)汤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对被告人贺某某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贺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2013年5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已交纳的应予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吉政

人民陪审员  陈秀叶

人民陪审员  范卫东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文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