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汤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2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汤阴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1)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1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雷恩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8年10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任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均己判决)到汤阴县城政通路盗窃停放在路边的汽车内柴油(共计900斤)时,被汤阴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发现,其5人遂驾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该5人采取用钢管砸警车、用喷枪向警车上喷柴油等方式暴力抗捕,致使追捕工作人员受伤、警车被毁。经评估900斤柴油价值3358元,被毁警车价值39200元。经鉴定,追捕工作人员潘某某伤情为轻伤。 二、2008年10月8日夜,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任某某、任某甲、赵某甲、赵某乙(均己判决)到濮阳市辖区公路上盗窃停放在路边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共计900斤,经评估价值3358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评估报告、鉴定结论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警车被毁;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的犯罪事实 2008年10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任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均己判决)到汤阴县城政通路盗窃停放在路边的汽车内柴油(共计900斤)时,被汤阴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发现,其5人遂驾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该5人采取用钢管砸警车、用喷枪向警车上喷柴油等方式暴力抗捕,致使追捕工作人员受伤、警车被毁。经评估900斤柴油价值3358元,被毁警车价值39200元。经鉴定,追捕工作人员潘某某伤情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的家属已赔偿了被害单位汤阴县公安局及被害人潘某某的经济损失,民事部分已撤诉。 另查明,被告人任某某于2011年9月15日到汤阴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和赵某乙、任某甲、赵某甲等五人到郑州买了一辆二手面包车,并配齐偷油用的油管等工具,之后来到汤阴县城路边的货车上偷油,在偷油时被警察发现了,我就开车跑。赵某某在面包车后面坐着,他说把油泵打开往外喷油,然后有人往路上喷油,后来见怎么也甩不掉警车,我们就把车停在路边,我和赵某某、赵某乙跳墙跑了。 2、同案犯赵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和赵某乙、任某甲、任某某、赵某某五人兑钱买了车、油桶、钢管、钳子等物,五人又做了分工,开始偷油,案发当日夜任某某驾车我们五人到汤阴县城路边的货车上偷油,在偷油时被警察发现了,我们开车就跑,警车在后面追,在跑的过程中赵某某拿着油管子朝后面的警车上面洒,我和赵某乙、任某甲往路上弄油桶,挡警车的路,赵某乙还多次下车将路边的木头棍子横到路中间挡警车的路,并拿着一根钢管抡着对警车上的人说:“过来就夯死你”。我们共偷了三桶油,900斤左右。 3、同案犯赵某乙的供述,证实2008年9月份,其和任某甲、赵某甲、任某某、赵某某五人就商量偷货车内的柴油挣钱,并买了面包车,油桶等作案工具。2008年10月10日夜12点左右,我们五个人到汤阴在偷一辆货车的柴油时被警察发现,开着车就跑,警车在后面追,为了不让后面的警车超过我们,我拿着钢管砸警车,不让警车追上,并下车把路边的木头棍子横到路上挡后面的警车,赵某某用管子往警车上和地上喷油,任某甲、赵某甲把车上的油桶蹬下去挡警车。 4、同案犯任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和赵某乙、赵某某、赵某甲、任某某五人兑钱买了一辆面包车,同时准备了油桶、钢管、钳子等物,并且我们五人做了分工,一块儿到外面偷油,2008年10月10日晚上到汤阴县城一个十字路口偷了五、六辆货车上的油,正偷时从后面过来一辆警车,我们赶紧上车跑,警车在后面追我们,一个警察上前拦我们,赵某乙就拿手中的铁棍朝那个警察身上砸了过去,赵某某用管子从油桶里抽油往警车、路上洒油,赵某甲又用脚往下面踢油桶,挡后面警车的路,在跑的路上赵某乙还一直拿着一根铁棍子在那儿朝警车上的人说:“过来,过来就夯死你”。后来把这根铁棍子也砸到了警车上,赵某乙还两次下车将路边的木头棍子横到路上不让警车过,我们五人共偷了三桶油,有900斤左右。 5、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证实我们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嫌疑人用铁棍砸警车,又用高压喷枪给车上喷油,致使警车挡风玻璃全糊上了油,加上地面十分光滑,我们的车就向路边滑去,之后,发生了什么事就不记得了。我醒来后,发现自己在医院。 6、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田某某的陈述,证实2008年10月10日夜其货车的油被盗的事实经过。 7、证人葛某、时某、薛某某等证言及汤阴县公安局抓获证明,证实在追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用钢管砸车,向警车上喷柴油,追至白营时因路滑,挡风玻璃上都是油,车撞到路边一棵大树上,警车严重受损,队员潘某某受伤,追至菜园附近时,抓获赵某甲、任某甲的事实经过。 8、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08年10月份时,有五个男子到其门市内买油桶的事实经过。 9、本院(2009)汤少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院(2011)汤刑初字第20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10、被害单位汤阴县公安局及被害人潘某某的撤诉书。 11、汤阴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报告书及情况说明,证实柴油及被毁坏警用长安面包车的价值。 12、汤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证明,证实2011年9月15日,犯罪嫌疑人任某某到我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1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14、被告人任某某的户籍证明。 二、盗窃的犯罪事实 2008年10月8日夜,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任某某、任某甲、赵某甲、赵某乙(均己判决)到濮阳市辖区公路上盗窃停放在路边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共计900斤,经评估价值3358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10月份的一天,其伙同任某甲、赵某甲、赵某乙、赵某某在濮阳市辖区公路上盗窃停放在路边货车上的柴油3桶约900斤。 2、同案犯任某甲的供述,证实2008年10月8日夜,其伙同赵某甲、赵某乙等人驾驶车辆在濮阳市一条通往清丰县城的公路上偷了停放在路边十二、三辆货车上的柴油3桶,有900斤,卖了两千多元钱。 3、同案犯赵某甲的供述,证实2008年10月8日夜,其伙同任某甲、赵某乙等人驾驶车辆在濮阳市通往清丰县城的公路上,偷了货车上柴油3桶,价值两千多元钱。 4、同案犯赵某乙的供述,证实其伙同任某甲、赵某甲、任某某等人驾驶车辆到濮阳市一条通往清丰县城的公路上盗窃停放在路边货车上的柴油3桶。 5、汤阴县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报告,证实被盗窃柴油的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