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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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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瑞丰行贿罪、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汤少刑初字第33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瑞丰,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南省洛阳市人,原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制和信访局局长。户籍地洛阳市涧西区创业路15号院2门301室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汤少刑初字第33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瑞丰,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南省洛阳市人,原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制和信访局局长。户籍地洛阳市涧西区创业路15号院2门301室,现住洛阳市高新区春城路厚和德小区1栋1门102室。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3年2月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2月8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辩护人程建龙,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瑞丰犯行贿罪受贿罪,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瑞丰及其辩护人程建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行贿罪

2005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杨瑞丰为了取得职务上的升迁,让王忠道以后在其职务升迁上提供帮助,多次向中共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王忠道(另案处理)行贿,共计人民币240000元。

二、受贿罪

2002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杨瑞丰利用担任洛阳高新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洛阳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温双抓、狄勇、李长留、李为敏、陆秋波、莫宝琨、徐彩霞、孟全社、张文斌、穆宏伟、胡长路等人在偷税漏税、职务升迁、解决公务员编制、安排子女工作、解决副县级待遇等事情上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5300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瑞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行贿罪、受贿罪追究被告人杨瑞丰的刑事责任。杨瑞丰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瑞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供认不讳。

辩护人程建龙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侦查机关以行贿罪对杨瑞丰采取强制措施后,杨瑞丰供述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应认定杨瑞丰有自首情节,且赃款已全部退还,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2.起诉书指控杨瑞丰以为王忠道女婿跑工作为名向王忠道行贿100000元现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3.起诉书指控在王忠道女儿结婚、父亲住院和去世时,杨瑞丰向王忠道行贿30000元,以及莫宝琨每年春节送给杨瑞丰的30000元属正常的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行贿和受贿。

经审理查明:

一、行贿犯罪事实

(一)2005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杨瑞丰为了取得职务升迁,多次向中共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王忠道(另案处理)行贿,共计人民币14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王忠道的证言:我是洛阳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1995年我把杨瑞丰调到高新区公安分局,2005年我提拔他成为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局长,2008年杨瑞丰竞聘副县级干部时,让我给他帮忙,杨瑞丰为了感谢我对他的提拔,以及以后继续给他提供帮助,在2005年到2011年期间先后十次送给我140000元。

2.被告人杨瑞丰的供述:1995年我通过王忠道的关系调到高新区公安分局工作,2005年王忠道提拔我成为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后来又提拔我为高新区党工委委员、法制和信访局局长。2008年竞聘副县级干部时,我也找他帮忙,为了感谢王忠道这么多年对我的关照和提拔,在2005年到2011年期间,我多次向王忠道行贿,共计140000元。给王忠道送的这些钱都是我收受别人的钱。

(二)2009年,被告人杨瑞丰为了取得王忠道以后在其职务升迁上的帮助,以为王忠道女婿王涛跑工作为名送给王忠道人民币100000元。

1.证人王忠道的证言:我女婿王涛在洛阳市150医院工作,是部队现役军人,女儿在上海工作,想让女婿留在上海。杨瑞丰的一个同学王毅在北京武警总医院,其爱人王艺在武警部队总部工作,我就和杨瑞丰一起去北京找王艺帮忙,在飞机上杨瑞丰说拿了100000元钱,准备给王涛跑工作,我当时也没说什么,到北京后,和王艺一起吃饭把王涛的事情说了一下,吃过饭后,杨瑞丰把装有100000元的运动包放在王艺的车上,后来事情也没有办成。

2.被告人杨瑞丰的供述:王忠道的女儿在上海工作,女婿王涛在洛阳市150医院工作,是部队现役军人,王忠道想让女婿留在上海工作,我的一个同学王毅在北京武警总医院,其爱人王艺在武警部队总部工作,我把这个情况给王忠道说了一下,王忠道说去看看,在飞机上,我给王忠道说拿了100000元钱,准备给王涛跑工作,王忠道也没说什么,到北京后和王艺一起吃饭,把王涛的事情说了一下,吃过饭后,我将装有100000元的运动包放在王艺的车上,后来事情也没有办成。这100000元都是我收受别人的钱。

二、受贿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杨瑞丰利用担任洛阳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2009年上半年收受洛阳高新区法院法警队队长狄勇所送现金10000元,在2010上半年收受狄勇所送现金30000元,为狄勇在职务升迁、解决公务员编制等事情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机关非领导职务聘任报名工作的补充通知、洛阳高新区管委会文件、公务员登记备案表。

2.证人狄勇的证言:杨瑞丰是洛阳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的局长,主管高新区组织人事方面的工作。2009年上半年和2010年上半年,我找杨瑞丰帮忙解决副科级和公务员编制问题,分两次给他送了40000元。

3.被告人杨瑞丰的供述:在2009年到2010年期间,狄勇想让我帮忙解决他的职务和公务员编制问题,我分两次收受了他送给我的40000元钱。后来狄勇成为法警队队长,他的公务员编制问题我答应有机会帮他解决,但这个问题不是高新区就能办理的,所以一直没有办成。

(二)被告人杨瑞丰利用担任洛阳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2010年10月份收受洛阳栾川李长留所送现金30000元,为李长留在安排其子李萌工作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洛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个人审批表、商调干部呈报表、申请。

2.证人李长留的证言:我儿子李萌毕业后一直没有工作,我找到杨瑞丰让他帮忙给我儿子安排个工作,2010年10月,杨瑞丰通知我让李萌到高新区法院上班,为了感谢杨瑞丰,我到他办公室送给他30000元钱。

3.证人李萌的证言:2010年下半年我父亲叫我到高新区法院参加工作,说工作是找人安排的,后来我听说是通过杨瑞丰的关系让我到高新区法院工作的。

4.被告人杨瑞丰的供述: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李长留为了感谢我对他儿子李萌在安排工作上的帮助,送给我300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