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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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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汤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0年8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0月1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汤阴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汤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0年8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得罪于2011年10月1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1)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掩饰隐瞒犯罪得罪,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韩某某伙同他人将一辆豫FAXXXX三铃牌二轮摩托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伏道乡岗阳村的张某某(已判决)。经评估该车价值240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明知是赃车而予以销售,核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退,故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张吉政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