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刑初字第00115号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吉建敏,男,1976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温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蕾蕾,曾用名王磊,男,198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温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长富,男,198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沁阳市。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20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宝丰,男,198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沁阳市。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7月23日被逮捕,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月26日被释放,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11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被告人蔡亚徽,男,199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被告人侯佳佳,男,198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沁阳市。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11月1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监所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建敏、王蕾蕾、陈长富、孙宝丰、蔡亚徽、侯佳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朝阳、代理检察员郑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建敏、王蕾蕾、陈长富、孙宝丰、蔡亚徽、侯佳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吉建敏、王蕾蕾发现自己在温县“子夏明珠”工地上施工的设备被破坏,怀疑系温县前东南王村第三居民小组的人员所为,同月4日,吉建敏与王蕾蕾预谋后让王蕾蕾找人“教训”该队队长陈×栋。王蕾蕾让被告人陈长富找人殴打陈×栋并许诺支付6万元酬劳。陈长富让被告人侯佳佳帮忙找人,侯佳佳联系被告人孙宝丰、蔡亚徽。当日下午,王蕾蕾带领陈长富确认陈×栋住处,陈长富购买了双截棍,并带着辣椒水带领蔡亚徽、孙宝丰跟踪陈×栋。3月5日14时许,当陈×栋被该三人跟踪行至温县实验二中南200米处时,蔡亚徽先用辣椒水朝陈×栋脸上喷,而后与孙宝丰一起持双节棍击打陈×栋。经鉴定,陈×栋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右腓骨骨折,系轻伤一级。公诉机关就以上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吉建敏、王蕾蕾、陈长富、孙宝丰、蔡亚徽、侯佳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孙宝丰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吉建敏、王蕾蕾、陈长富、孙宝丰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被告人蔡亚徽、侯佳佳辩称其系从犯。 经审理查明,温县“子夏明珠”工程在温县前东南王村第三居民小组集体土地上施工,该小组部分群众不同意施工便多次到工地上阻拦。2015年3月,被告人吉建敏、王蕾蕾发现自己在该工地上施工的设备被破坏,怀疑系温县前东南王村第三居民小组的人员所为,同月4日,吉建敏与王蕾蕾预谋后由王蕾蕾找人“教训”该小组组长陈×栋。王蕾蕾让被告人陈长富找人殴打陈×栋并许诺支付6万元酬劳。陈长富让被告人侯佳佳帮忙找人,侯佳佳便联系被告人孙宝丰、蔡亚徽。当日下午,王蕾蕾带领陈长富确认陈×栋住处,陈长富购买双截棍并带着辣椒水带领蔡亚徽、孙宝丰跟踪陈×栋。3月5日14时许,当陈×栋被该三人跟踪行至温县实验二中南200米处时,由陈长富望风,蔡亚徽先用辣椒水朝陈×栋脸上喷,而后与孙宝丰一起持双节棍击打陈×栋。之后侯佳佳开车将陈长富、蔡亚徽、孙宝丰接走。经鉴定,陈×栋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右腓骨骨折,系轻伤一级。 陈长富分得赃款30000元,侯佳佳分得赃款14000元,孙宝丰、蔡亚徽各分得赃款8000元。 2015年4月3日,吉建敏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六被告人赔偿陈×栋经济损失53万元并取得谅解。本院审理期间,陈长富、侯佳佳、孙宝丰、蔡亚徽均将所分得赃款退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被害人陈×栋陈述,2015年1月,我任前东南王村第三小组组长。因“子夏明珠”开发商不同意给我组群众三亩半安置房,老百姓阻止施工,开发商认为我在挑头闹事。3月5日下午,在温县实验二小南,路边站有三个小年轻,当我骑车踫见他们时,有个人喷我一下,然后有两个人用钢管抡我腿。已赔偿我损失53万元,我对吉建敏、王蕾蕾、陈长富、孙宝丰、蔡亚徽、侯佳佳表示谅解,不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吉建敏供述,2015年3月4日,我在“子夏明珠”工地上干活的钩机和拉土车又被前东南王村三队的人砸了,我怀疑是陈×栋指使的,就让王蕾蕾找人打陈×栋,第二天我给王蕾蕾6万元钱。 2、被告人王蕾蕾供述,2015年3月4日,吉建敏让我找人教训教训陈×栋,我让陈长富找人揍陈×栋,他要6万元钱。当天下午我带陈长富确认陈×栋家。3月5日下午5点多,陈×栋腿被打断后,吉建敏给我6万元我转给了陈长富。 3、被告人陈长富供述,王蕾蕾让我找人打前东南王村三组组长,我让他拿6万元。我给侯佳佳联系,后来开车把蔡亚徽、孙宝丰接到温县城,我买了双节棍,按照王蕾蕾指认的那个人的家和蔡亚徽、孙宝丰在他家门口等,没见人。第二天下午我和蔡亚徽、孙宝丰又跟着他到学校南,蔡亚徽和孙宝丰一起用我买的双节棍打陈长富,我在一旁看人。打过后我们往西北方向跑,侯佳佳开车过来把我们接走。王蕾蕾知道那人被打后给我6万元钱,蔡亚徽、孙宝丰各得8000元,我得30000元,侯佳佳得14000元。 4、被告人侯佳佳供述,陈长富说一个老板出钱打一个人让我帮忙找人,我就喊了孙宝丰和蔡亚徽,说给他们2万元。第二天陈长富打电话让我到温县城接他们。在蔡亚徽家,陈长富把2万元钱给蔡亚徽每人一万,蔡亚徽、孙宝丰各拿出两千,给我和陈长富了。后来陈长富给我1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