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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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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蛋、黄亚明绑架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滑少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乙,男,32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龙逊河,男,1976年4月29日生。 被告人王小蛋,男,31岁。 被告人黄亚明,男,1991年12月13日生。 滑县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滑少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乙,男,32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龙逊河,男,1976年4月29日生。

被告人王小蛋,男,31岁。

被告人黄亚明,男,1991年12月13日生。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蛋、黄亚明绑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蛋、黄亚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龙逊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春节前至2012年2月1日,被告人王小蛋伙同被告人黄亚明先后窜至滑县王庄镇、留固镇实施绑架二起,勒索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王小蛋、黄亚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绑架罪,且系共同犯罪,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乙诉称:由于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要求二被告人予以赔偿。

被告人王小蛋、黄亚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1、2011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王小蛋伙同被告人黄亚明从东莞市乘车窜至滑县王庄镇,伺机寻找绑架目标。2012年1月20日下午,二被告人在王庄镇龙村至郭草滩村的路上,将骑自行车途径此处的郭草滩村学生贾某甲(12岁)拦截,以给其买东西和带其上网为由,将贾某甲骗走,将其带至滑县道口镇、濮阳市、清丰县、南乐县、河北省龙王庙、万堤镇,并向贾某甲之父贾某乙打电话索要赎金60000元。最终在2012年1月21日晚上,被告人王小蛋在大名方向漳河桥南头万堤镇加油站北边小树林处,拿到勒索人民币50000元。之后将贾某甲放到漳河桥北边由其父亲领回。归案后,被告人王小蛋、黄亚明退还被害人人民币6500元。

2、2012年2月1日,被告人王小蛋伙同被告人黄亚明从东莞窜至郑州,后到新乡原阳。在一个二手车交易市场花5000元购买一辆旧面包车,寻找作案目标。2012年2月3日17时30分左右,在省道213线滑县留固镇东盘邱村公路上,二被告人将骑电动车回家的卢某某强行绑架到面包车上,并将卢某某的电动车装上车。当二被告人驾车行至濮阳县境内时,被害人卢某某趁机拉开车门跳车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小蛋、黄亚明供述;2、被害人贾某甲、卢某某陈述;3、证人贾某乙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王小蛋的身份证明、前科及释放证明、收到条及被告人黄亚明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作证。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蛋、黄亚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核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乙要求二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对其实际支出的交通等费用,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应酌定予以赔偿。被告人王小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小蛋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27年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亚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26年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小蛋、黄亚明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乙经济损失300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四、责令被告人王小蛋、黄亚明于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共同退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乙赃款43500元。

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