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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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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汤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某甲),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2年8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1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3)汤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又名李某甲),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2年8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1月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保庆,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徐保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

1、2010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汤阴县城关镇张庄村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张庄村全面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协调解决河南东泰制药有限公司(简称东泰公司)与张庄村多年的厂房租赁纠纷,为东泰公司谋取利益,收受东泰公司50000元现金,归个人所有。

2、2011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汤阴县城关镇张庄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同意东泰公司按2004年征用张庄村土地所欠的128.8万元征地款价格偿还张庄村,免除利息费用,为东泰公司谋取利益,收受东泰公司20000元现金,归个人所有。

3、2011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汤阴县城关镇张庄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决定以500640元评估价格将张庄村永奇化工公司厂房转让给东泰公司,为东泰公司谋取利益,收受东泰公司20000元现金,归个人所有。

二、职务侵占事实

2011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汤阴县城关镇张庄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张某某退还张庄村集体的一片宅基地,通过其妻王某某及房屋中介私自变卖,从中获利69000元,据为己有。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事实中收受的不是50000元,而是10000元。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某某不具有职务侵占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侵占集体财产的行为,只是受张某某委托将其宅基地卖掉,不构成职务侵占罪。2、被告人李某某主动交代了犯罪行为,系自首,且积极退赃,主观恶性较小,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

(一)2010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汤阴县城关镇张庄村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张庄村全面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协调解决东泰公司租赁张庄村厂房纠纷,为东泰公司谋取利益,收受东泰公司现金50000元,归个人所有。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2010年8月4日张庄村村民委员会(简称张庄村委会)和东泰公司签订的“关于解除原张庄村汤阴永奇化工有限公司租赁协议及相关遗留问题的协议”。

2、书证:张庄村委会会议记录和记帐、转帐凭证。

3、书证:2006年12月15日张庄村委会写给苗某的告知书,东泰公司未结清欠账、未交接清永奇化工有限公司设备设施,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4、书证:东泰公司记帐、转帐凭证及相关票据。

5、证人刘某的证言:2010年5月,我想把公司拖欠张庄村永奇化工厂租赁费解决了,便找李某某协商。李某某按原租赁手续算到2010年,租赁费约130万元,我拿出我公司2006年写给张庄村委会的《终止租赁通知》说,我公司早不想租赁了,给80万元就够了,并对李某某说,你费费心,不会让你白跑的。2010年6、7月份,李某某回话说,村里坚持要100万元租赁费,我同意了。2010年8月4日,我公司和张庄村委会签订了“关于解除原张庄村汤阴永奇化工有限公司租赁协议及相关遗留问题的协议”,后分3次将租赁费100万元打到张庄村委会帐上。事后,我从公司财务处取了50000元在金洋酒店门口给了李某某表示感谢。该款我安排公司会计用北京宏汇莱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咨询费发票冲销了。

6、证人郭某某、杨某某、王某甲、郑某某、王某乙证言:村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简称村两委会)研究,收取东泰公司2007年至2010年租用张庄村永奇化工厂的租赁费100万元。

7、被告人李某某的陈述:就东泰公司承租张庄村永奇化工厂厂房、设备租赁费一事,村两委会的意见租金算到2010年要130万元,东泰公司只给80万元。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关于解除原张庄村汤阴永奇化工有限公司租赁协议及相关遗留问题的协议”,东泰公司分三次将100万元转帐到我村委会帐户上。后刘某在金洋酒店门口用报纸包了50000元钱给我表示感谢。我仔细想了想,刘某给我的钱不是50000元,而是10000元。

(二)2011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汤阴县城关镇张庄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同意东泰公司按2004年征用张庄村土地所欠的128.8万元征地款价格偿还张庄村,免除利息费用,为东泰公司谋取利益,收受东泰公司现金20000元,归个人所有。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东泰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购地款计帐、转帐凭证及相关票据。

2、书证:张庄村委会收款、记帐凭证。

3、证人刘某证言:2011年初,李某某要求我们公司支付拖欠的征地款,并说按现在的地价重新计算地价。我公司坚持按原征地价支付,我对李某某说,你费费心,事后会对你表示感谢的。过了一段时间,李某某回话说,村里同意按128.8万元归还征地款。我公司财务分2笔将128.8万元打到张庄村帐户上。过了几天,我从公司财务上准备了20000元,在汤阴县电业局后面的公路上将20000元给了李某某表示感谢。

4、证人郭某某、杨某某、王某甲、郑某某、王某乙证言:村两委会没有研究过东泰公司按原征地款支付我村的事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