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汤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身份不明,自报姓名),女,1982年12月18日出生(自报出生日期)。因非法入境、非法居留于2012年7月1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1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2)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管辖权属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管辖权属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秀荣 审 判 员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陈秀叶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文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