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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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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征、宋风勤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刑初字第385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海征(别名:刘海正),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2012年4月19日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刑初字第385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海征(别名:刘海正),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2012年4月19日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监视居住,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玉民,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风勤,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4)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征、宋风勤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海征及辩护人张玉民、被告人宋风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份,被告人刘海征、宋风勤预谋用假房产证作抵押从他人处贷款用于偿还刘海征在银行的贷款。后二人通过街上的小广告联系他人制作了一张编号为10614-1的假房产证。5月15日,被告人宋风勤、刘海征拿着该假证到三门峡市崤山路明珠宾馆9024房间被害人刘某某处,用假房产证作抵押,从刘某某处骗取借款15万元,约定借期一个月,并承诺到期后如未能还款便将此房产卖于刘某某,到期后两人均无力还款。案发后,被告人刘海征赔偿刘某某损失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海征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海征当庭对指控事实予以否认,辩称由于宋风勤欠我的款,为迫使宋风勤还钱,就和刘某某事先商量让宋风勤用假房产证由刘某某处借款,再以宋风勤使用假房产证吓唬他迫使其归还欠款,所以宋风勤用假房产证从刘某某处借款145500元,自己拿走了145000元已经归还给刘某某,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刘某某报警后还与刘海征之间有联络,刘某某在侦查机关没有如实陈述事实;证人刘某甲等人证明刘海征为迫使宋风勤归还欠款,事先和刘某某串通,让宋风勤使用假房产证在刘某某处借款的情况;公诉机关指控刘海征犯诈骗罪存在疑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

被告人宋风勤当庭称自己不知道刘海征事先与刘某某之间的事情,但感觉刘海征当庭所述是事实;自己使用假房产证构成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海征、宋风勤经预谋于2014年5月15日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明珠宾馆9024房间被害人刘某某处,经被告人刘海征介绍,被告人宋风勤使用伪造的其在陕县温塘的房产证作抵押,从刘某某处借款15万元,约定借期一个月,并承诺到期后如未能还款便将此房产卖于刘某某。刘某某当场扣除利息4500元,实际支付给宋风勤145500元。得到款项后,被告人宋风勤分获500元,余款145000元由被告人刘海征占有。到期后,刘某某向宋风勤、刘海征索要款项无果,于2014年6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另查明,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刘海征给付刘某某5万元,刘某某出具了对刘海征的谅解书。同日,刘海征到崤山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投案,其向侦查机关供述了与宋风勤预谋,由宋风勤使用伪造房产证从刘某某处借款145500元的事实。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1、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4年5月13日左右,刘海征给我打电话说他有个伙计想从我这借点钱,就说让我准备15万元,我问他有什么东西抵押,他说他伙计有套房子在西站。5月15日上午10点左右,刘海征和宋风勤两人一起到明珠宾馆我的办公室找我借钱,我当时想去看看房子,他俩就说房子租给伙计,让伙计知道的话丢人,再加上我跟刘海征是一个村的,我就相信他俩。我给了他15万元现金,扣除4500元的利息,期限是一个月。到6月13日的时候,我给刘海征打电话问还钱的事,刘海征保证说没事,随后刘海征和宋风勤两人一起到我的办公室说还钱的事,一会刘海征走了,留下宋风勤一人在那,后来宋风勤也拿不出钱,我就要去看房。我就带着宋风勤到他给我房产证上的小区里,上楼看房的时候,宋风勤才给我说房产证是假的,他借我的钱给刘海征用了。之后他给刘海征打电话,刘海征不接电话。我给刘海征打电话,刘海征说钱是宋风勤借的,他不管。随后我就把宋风勤带到陕县公安局,陕县公安局的人说事情是在明珠宾馆发生的,我们就又到崤山派出所门口,宋风勤还是联系不上刘海征,他就给他的一个伙计郭某某打电话让他来派出所说事。郭某某到了之后,就跟我担保说先让宋风勤回去,明天给我准备5万元,要是准备不来钱的话就把宋风勤带到我跟前,之后我就让宋风勤走了。第二天郭某某说没有钱,要把宋风勤带到我跟前,我说好,我见到宋风勤之后,确认他还不了钱,我打电话报警。

宋风勤被关起来后,刘海征给我打电话说,他给我5万元让我给他出一份谅解书,我当时不同意,我说让他把15万元都给我,我再给他出谅解书。刘海征知道我跟郭某某关系比较好,他找到郭某某从中说事,我碍于郭某某的面子就同意了。刘海征和郭某某两人一起拿着5万元现金到明珠宾馆的办公室把钱给我,之后我才给他写了谅解书,当时只有我们三人在场。

2、被告人供述

(1)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刘海征供述:我到派出所是投案自首的。2014年5月份,我让宋风勤造了个假房产证从刘某某那借了15万元还我,后来钱没有还上,刘某某知道房产证是假的就报警了。

2013年11月3日左右,我朋友宋风勤给我打电话说他要倒贷款想从我跟前借10万元,我说我也没有钱,我得从别人那拿钱利息是六分,他问我想从中挣多少钱,我让他自己说,他说利息是一毛,我说中。我问他到时候咋还钱,他说没有事。他就开着他的车到张村我家把我接上,我们就到湖滨老车站那的农村信用社把别人打到我卡上的10万元取出来,我把钱给他。他当时给我打了一张借条,利息按月付,没有约定还钱期限,之后我们俩人就分开。一直到12月3号左右,我给他打电话问他要利息,他问我在什么地方,我说我在大岭路疾控中心那,过了一会他开着车就到了,给了我7000元,之后就一直都没有再给我钱。到2014年5月份,我去年的一笔20万元的贷款马上要到期了,我没有钱还,我知道我们一个村的刘某某在放钱,我就给刘某某联系,问他我一个伙计想从他那儿借钱,有房子作抵押,刘某某问我房子在哪,我说可能在开发区,刘某某说中。我就给宋风勤打电话联系说跟他说这个事,当晚我俩就约在黄河路与经二路交叉口见面,见面之后我就给宋风勤说了我急等用钱还款,宋风勤说他暂时真借不来钱,我就给宋风勤说不行你先办个假房产证,我找朋友给你抵押借点钱,宋风勤听了说中,我提出说让他办个开发区的假房产证押到刘某某那儿先借20万还我,宋风勤说中,然后我就开车带着宋风勤到开发区找地址。后来转到西苑小区,我俩商量把房产证写到西苑小区。第二天宋风勤给我打电话说西苑小区的房产证办不成,不行就办到他以前在温塘住的地方,我说行。之后我给刘某某打了电话,说我伙计的房子在温塘,是我记错了。后来我给宋风勤打电话,问他房产证办好了没有,他说办好了,但是没钱取,我就在经一路与黄河路交叉口给了他300块钱,他说办证是260块钱,说把剩下的40块钱给我充话费,我说不用了,但是后来他还是把40块钱给我充了话费。到了2014年5月15日下午,我给宋风勤打电话说去取钱,然后去接上他,上车后他给我看了看假的房产证,我说看着有点新,就用手搓了搓。当时宋风勤说刘某某要是提出看房子怎么办,我说没事,到时我给刘某某说说,说不用去看。之后我就给刘某某联系,去了明珠宾馆九楼刘某某的办公室。刘某某问他借钱干什么用,宋风勤说他借20万倒贷款用一个月,刘某某见到宋风勤后还说咋是他来,给别人的钱都是五分,给宋风勤的话三分算了,还说他现在只有15万,让先用着,等下次有了再让多用点。宋风勤当时也答应了。后来宋风勤就把房产证给了刘某某,刘某某看了看房产证,提出要去西站看房,宋风勤说他房子租出去了,去看房子让人家知道了不好意思,说没事,刘某某也就没再说什么。我当时在和刘某某的朋友喝茶,也没有说什么。之后他俩在那签合同。合同签好之后,刘某某就从办公桌后边拿出一个黑色的塑料袋,把塑料袋内的钱倒在办公桌上,总共是十五捆,都是百元面值的,刘某某从其中一捆中抽去4500元,宋风勤查了查多少捆,没有查具体张数。之后宋风勤提着钱,我俩就一起下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