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许刑监字第15号
郑会平:
你因原审被告人李建国犯妨害公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原审被告人郑金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对本院(2015)许刑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一、二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关于原审被告人李建国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问题,李建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李建国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该事实有李建国和你的供述、被害人李强的陈述及证人贾安民等人的证言,案发现场视频录像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等证据足以证实。关于原审被告人李建国、郑金平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问题,李建国为抗拒抓捕,指使郑金平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向民警并点燃,造成执行任务的多名民警不同程度的烧伤、摔伤,李建国、郑金平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事实有李建国、郑金平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因此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