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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龙等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川刑初字第00210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龙,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2011年1月2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川刑初字第00210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龙,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2011年1月2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10月26日被抓获,2013年10月2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0月3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枫,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志鹏,男,199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胶南市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10月2日被安徽省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9日移交至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0月3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司华,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齐相楠,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沈阳市和平区。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10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民警抓获,2013年10月2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0月3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吕保军,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强,男,1978年12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邹城市建设路。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3年11月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2月1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大书,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书蕙,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管延龙,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亚布力镇,现住哈尔滨市龙口市东江镇南山。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11月3日被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2月4日被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月2日龙口市公安局将管延龙移交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钞磊,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飞,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3年11月26日被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五龙背派出所抓获,2013年12月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2月1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子勇,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路二超,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潼阳镇。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3年12月11日被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潼阳派出所抓获,2013年12月1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2月2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春艳,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常军,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定陶县黄店镇。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3年12月1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2月2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万涛,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庆浩,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定陶县南王店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3年12月14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网络警察支队抓获,2013年12月1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2月2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3月31日因病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博,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4)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龙、齐相楠、肖志鹏犯盗窃罪、被告人李强、管延龙、陈飞、路二超、付常军、林庆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昌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龙及其辩护人郭枫、被告人肖志鹏及其指定辩护人刘司华、被告人齐相楠及其辩护人吕保军、被告人李强及其辩护人张大书、黄书蕙、被告人管延龙及其指定辩护人钞磊、被告人陈飞及其辩护人张子勇、被告人路二超及其指定辩护人张春艳、被告人林庆浩及其辩护人王博、被告人付常军及其辩护人马万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李龙伙同刘江伟(已被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肖志鹏、后伙同齐相楠经过事先预谋,利用从网上购买专用气囊、强开钥匙、解码器、屏蔽器、探测器、假车牌、号码贴等作案工具,专门盗窃本田轿车。他们经踩点发现目标后,首先用专用气囊顶开汽车引擎盖,拔掉电瓶线防止汽车报警,随后用强开钥匙打开车门,再用本田专用解码器对目标实施解码、匹配新码,最后用匹配好的钥匙发动汽车逃离现场,并用屏蔽器屏蔽GPS信号,在逃离过程中使用QQ联系买家,进行异地销赃。被告人李龙、肖志鹏、齐相楠、李强、管延龙、陈飞、路二超、林庆浩、付常军有以下犯罪事实:

1、2013年9月8日凌晨1时,李龙伙同刘江伟(已被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肖志鹏利用事先购买的盗窃汽车工具在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文明路文南小区门口,将张XX停放在小区门口的黑色本田CRV汽车盗走,开至安徽省蚌埠市高速路口附近以28000的价格卖于李强,李强明知是赃物而购买,后李强在山东省邹城市将该车经管延龙介绍,以42000元左右的价格卖于陈飞,管延龙从中获利4000元,陈飞明知赃物而购买。现该车已经公安机关退还失主。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1694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