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许刑监字第16号
周满才:
你因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一案,对本院(2014)许中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的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受贿罪量刑过重,审判程序存在严重瑕疵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利用担任看守所管教民警的职务之便,撮合羁押人员朱铁旦与李国奇之间转卖立功线索,隐瞒朱铁旦系立功线索的揭发人和李国奇系立功线索的买受人的事实真相,意图使李国奇受到较轻的处罚,你的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你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人民币7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你的行为又构成受贿罪,鉴于你在受贿犯罪中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原审根据全案事实及情节,依法对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已属减轻处罚。另查,你在一审庭审中并未委托辩护人,且本案也不符合应当由人民法院指令辩护人的情形。因此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