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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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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祥中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川刑初字第00158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XX,女,194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住周口市川汇区许湾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X银,男,74岁,汉族,住址同上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川刑初字第00158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XX,女,194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住周口市川汇区许湾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X银,男,74岁,汉族,住址同上,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XX的丈夫。

以上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诉讼代理人李鉴春,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X中,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文盲,住周口市川汇区许湾乡。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4月1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一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4月1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4月2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周口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春艳,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中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XX、高X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华出庭支持公诉,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诉讼代理人李鉴春、被告人高X中及其指定辩护人张春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9日17时许,高X银因其在老宅栽种的树苗被拔与其侄子高X中发生纠纷。20时许,高X银的妻子任XX到高X中家门口处对高X中进行辱骂,高X中拿着铁锹从家中出来与任XX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高X中用铁锹将任XX头部拍伤,任XX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X中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2015年4月9日17时许,原告高X银因其在老宅栽种的树苗被拔与被告高X中发生纠纷,20时许,原告高X银的妻子任XX在被告高X中家门口评理时,高X中拿着铁锹从家中出来与任XX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高X中用铁锹将任XX头部拍伤,将高X银腰部打伤。任XX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为此,要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高X中的刑事责任;2、判令被告人高X中赔偿二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任XX医疗费78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营养费330元、护理费858元、误工费4941.6元、交通费300元、其他60000元,计747830.6元;高X银医疗费39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240元、护理费624元、误工费4732.8元、交通费300元,计10287.8元。

被告人高X中辩称因任XX先骂他并用钢筋打其头,他才用铁锹拍她的;自己没有殴打高X银。对民事部分,辩称没有打高X银,愿意赔偿任XX,但没有钱。

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辩护认为本案被害人有明显的过错,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在被害人骂被告人的情况下激情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系初犯。对附带民事部分,认为医疗费只认可任XX的,要以真实发票为准,还要看是否进行了医保报销,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过高,误工费、交通费不应支持,其他的6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9日17时许,高X银因其在老宅栽种的树苗被拔与其侄子被告人高X中发生纠纷。20时许,高X银的妻子任XX到被告人高X中家门口处对被告人高X中进行辱骂,被告人高X中拿着铁锹从家中出来与任XX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高X中用铁锹将任XX头部拍伤,被害人任XX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任XX在周口市公安医院住院治疗十一日,支付医疗费7804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接处警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各一份:2015年4月9日20时42分王X辉向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报警称其岳母任XX被打伤及侦查机关受理该案的情况。

2、被告人高X中户籍证明:同其基本情况。

3、周口市公安局文昌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高X中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

4、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X中以故意伤害于2015年4月1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

5、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出具的出警经过:2015年4月9日20时42分许,我大队民警陈飞、朱军接到许湾乡大王庄村民王X辉报警后立即出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当事人高X中满身酒气手里拿着小树枝乱喊乱叫,情绪激动,并且有自伤自残行为,我大队民警现场对其劝说无效后,立即将醉酒状态下的高X中带往大队约束至酒醒后立即进行讯问。现场另一当事人任XX躺在路边,自称脸部被高X中打伤,后我大队民警陪同任XX前往周口市中心医院进行CT检查,经检查任XX鼻骨骨折、左侧上额骨骨折。

6、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作案工具铁锹未找到的情况。

7、证人高X清证言:因为我父亲在俺娘家的老宅上种了一棵小桐树,刚种植好没有几个小时就被拔掉了,我父母有点生气,就在村里骂起来了,当时小树苗也不知道是谁拔掉了,在村里骂的时候也没有提起任何人的名字,连续骂了两天,直到昨天下午我妈任XX给我打电话说我父亲高X银被本村高X中的老婆打了,我搭车就过去了,到我娘家我也没有出去骂,到晚上七点多的时候,我姐高X荣和我姐夫王X辉一块来了,我和我姐就开始劝我妈等明天找大队支书处理,我妈任XX不愿意,并说我父亲挨打了咽不下这口气,还得出去骂,后来我妈就从家里出去之后就在村里骂起来了,一直骂到村的西头,当时我妈在前面走着骂,我和我姐高X荣、我姐夫王X辉在后面跟着,我们在骂的时候高X中和他老婆两个人一人拿一把铁锹、他女儿高X手里拿个木棍、还有一个男的手里也拿个半截木棍,还有个男的我当时我没有看清脸,也不知道是谁,他们从家里出来就开始和我妈对骂,双方骂着骂着就开始打起来了,高X中就用铁锹朝我妈头上拍一铁锹,后来高X中的老婆又用铁锹朝我妈手上拍了一铁锹,当时我妈就倒在地上了。我父亲腰部和腿疼痛,对方都没有伤。当时我去我娘家的时候我父亲和高X中的老婆发生打架已经结束了。

8、证人王X辉证言:同证人高祥清证言基本一致,并证实打架发生后报警情况。

9、证人高X荣证言:2015年4月9日晚18时许,我接到我三妹的电话,当时我妹打电话说:“咱爸被高X中打伤了,你赶紧回来吧。”19时许我们两口子就骑着摩托车回康庄的娘家了。到地方以后,我看我父亲在屋里面躺着哭。我就问问我父亲咋回事,当时我父亲说下午的时候被高X中用棍子往腰上打了两棍,腿上打了一棍,现在身上疼。后证言同其丈夫王X辉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