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刑二终字第00123号 原公诉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红艳,女,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峰,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红艳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驻刑一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红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钢筋棍一根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田红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红艳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田红艳自愿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田红艳撤回上诉。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驻刑一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志高 审 判 员 仝兴福 代理审判员 王玉坤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