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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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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长江拒不执行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温刑初字第00141号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长江,男,1966年出生,汉族,党员,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2月5日被抓获,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

(2015)温刑初字第00141号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长江,男,1966年出生,汉族,党员,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2月5日被抓获,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长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聪敏、代理检察员海瑞洁,被告人范长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长江与马×菊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温民祥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范长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马秋菊医疗费等共计15703.60元。后范长江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3)焦民三终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因到期后未履行,马秋菊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17日向范长江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2014年3月20日前履行完毕,该仍未履行。2014年7月8日,本院在范长江住处搜出现金3950元。

2015年2月13日,范长江将案件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长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搜查笔录、到案经过及执行结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长江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侵犯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和人民法院裁判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该已将案件执行终结,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长江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刘 森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文静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