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郑亮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温刑初字第00057号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亮,男,1984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温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抓获,1月23日被刑事拘留,2月16日被取保候审,7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

(2015)温刑初字第00057号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亮,男,1984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温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抓获,1月23日被刑事拘留,2月16日被取保候审,7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亮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会星、代理检察员陈莹莹,被告人郑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日,被告人郑亮用伪造的租车合同作抵押,并找人冒名给马×林出具了30000元的借条,骗取马×林现金25000元。

案发后,郑亮已退赔马俊林损失30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林的陈述,证人单×南、赵×虎、郑×祥的证言,伪造的租车合同、借条,租车合同,发破案经过,谅解书及收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亮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桂芳

审 判 员  谢 栋

人民陪审员  崔东温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文静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