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安刑初字第00245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女,54岁,汉族。 诉讼代理人李现林,安阳市矿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程国兴,男,1976年2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何怀林,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2)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国兴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纪某乙、纪某甲、刘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纪某甲申请依法对其伤情作出伤残等级鉴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玲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某乙及其诉讼代理人李现林、被告人程国兴及其辩护人何怀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30日15时许,因房基地纠纷,被告人程国兴带着胡某甲(另案处理)等三四个亲戚,到位于水冶镇顺城街四头刘某某正在盖房的工地,用刀、棍将纪某乙、纪某甲、刘某某打伤。经安阳县法医鉴定,纪某甲颅脑损伤构成重伤,纪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刘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程国兴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并据此认定被告人程国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某乙、纪某甲、刘某某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程国兴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依法判令被告人程国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某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061.93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用等各项损失共计308057.31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160.62元。 被告人程国兴对起诉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有异议,辩解是其一人将被害人三人打伤,与其他人没有关系,并表示愿意赔偿三被害人,但赔偿金额如过高其负担不起。 被告人程国兴的辩护人辩护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程国兴是伙同他人实施犯罪;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程国兴系偶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30日15时许,因房基地纠纷,被告人程国兴伙同胡某甲、胡某乙、张某某等三四个人(另案处理)到位于水冶镇顺城街西头被害人刘某某正在盖房的工地,张某某用棍子将被害人纪某甲打翻在地,被告人程国兴持刀和张某某对被害人纪某乙砍打,被害人刘某某也被打伤。经安阳县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纪某甲头部6cm疮疤,右冠状缝分离性骨折,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下血肿大于20ml,构成重伤;纪某乙头部10ml创口,构成轻伤;刘某某头部6.2cm创口,符合锐器伤特征,躯干和右下肢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经安阳彰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纪某甲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可相当于工伤八级伤残。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纪某甲陈述,2011年9月30日下午15时许,我和我哥纪某乙在水冶镇南关村顺城街西头我家盖房子的工地上,我和我哥纪某乙准备拉东西,我哥纪某乙开着一辆柴油三轮车,我在三轮车的车后坐着,刚准备开三轮车去拉东西的时候,程国兴等四五个人从西边过来,程国兴手里拿着一把刀,具体什么刀我没有注意到。我哥纪某乙说“老二,赶紧跳车”。我看到我哥纪某乙被程国兴砍了一刀,然后我不知道怎么回事,便昏过去了。对方有四五个人,我只认识程国兴,小名老五,身高约170公分,身材较胖,圆脸,是我家的南邻居,经营的一个胖孩鞋业门市。其他几个人也都是30岁左右,也没有注意到他们的体貌特征。 2、被害人纪某乙陈述,2011年9月30日下午14时30分许,我骑着农用老式柴油三轮车,我兄弟纪某甲在三轮车的车上坐着。我们两个人准备从水冶镇南关村顺城街西头我家盖房工地上拉着钢筋去找个地方加工,我开着三轮车正在水冶镇顺城街西头准备调头往西走时,程国兴(小名老五)、程国兴的两个表兄弟,一个叫胡某甲、一个叫胡某乙,程国兴的妻弟(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从顺城街西头南边的胡同里跑出来,程国兴手里拿着一把菜刀,胡某甲、胡某乙以及程国兴的妻弟手里有拿着棍子,朝我和我兄弟纪某甲跑过来,有人喊了一声“拿着刀了,赶紧跑”。我一下三轮车,就看到程国兴手里拿着菜刀,我往东跑了有十几米远,我不小心摔倒在地上了,程国兴拿着菜刀对着我的身上开始砍,我又站起来,与程国兴夺菜刀时,程国兴的妻弟手里拿着棍子又开始打我全身,程国兴的妻弟用棍子打我的头时,我用左胳膊挡住了,我兄弟纪某甲是被程国兴的妻弟拿着棍子打倒在地上了。我在与程国兴争夺菜刀时,我母亲刘某某也上去拦架。我母亲也被殴打了,我没有看见是谁打我母亲刘某某了。程国兴的妻弟一直用棍子打我,我便往东又开始跑。往东跑了有50米远,我坐到了路南卖布门台上坐着便打“120”、“110”报警了。我报过警后,便又往西走,走到顺城街路南的一个卖油条门口的一把椅子上,我兄弟纪某甲,我母亲刘某某就在离我不远的地方躺着,然后我就昏迷了。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1年9月30日下午15时许,我与两个儿子纪某乙、纪某甲正在水冶镇顺城街西段路南的家门外干活,当时纪某乙与纪某甲在家门外往三马车上装完钢筋正准备发动车离开。我在家过道里往门外走,这时看见有一群男人拿着刀、木棍和铁锹从我家新房西边的通道处出来向东跑过来,跟我儿子纪某乙、纪某甲打在一起。我看对方人多围着我儿子打,我就想上去拦他们。这时,对方打架的人就来到我家门外,其中的一个男人用刀向我头上砍了一刀,然后我就被砍倒了,往后的事情我就不记得了。对方多少人我记不清楚了,其中胖孩手拿着一把菜刀,还有一个是胖孩的姐夫,但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其他的人就都不认识了。 4、证人刘某乙证言,2011年9月30日15时许,我在水冶顺城街西头摆地摊、卖东西,听见有人说“打开了”,我往东看,看见有人打架,我就往东走,看见纪某乙的头上有伤,胖孩拽着纪某乙手里拿着一把刀,就有人拦开,这时就从西边跑过来,胖孩的姐夫拿着一根棍子朝纪某甲的头上打了一下,纪某甲就躺在地上,胖孩过来拿刀朝他头上砍了一刀,我去拽纪某甲,胖孩拿刀朝我头上打了一下,我就坐在地上,胖孩他们就走了。我看见纪某乙头上流着血,我就拿一条毛巾捂着他的头,纪某甲在地上喊说“头疼”,地上都是血,一会儿120过来就送到医院了。胖孩大名叫程国兴,较胖,高约175公分,住水冶南关,胖孩的姐夫具体不知道叫什么,较瘦,其他人都没注意。拿棍子打纪某甲的人穿了个绿色上衣(好像是水冶昌泰纺织厂工作服),把棍子都打断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