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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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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2)安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2)安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云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31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和陈某某(犯罪时未满16岁)在安阳县吕村镇吕村集新市场网来网吧门口盗窃宝岛牌电动车一辆。经物价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620元。案发后电动车已追退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高某某等人证言、被盗失主证明、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物证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24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付林

审 判 员  王改玲

代理审判员  李海峰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艳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