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刑初重字第2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银某,又名李某群,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李银某寻衅滋事一案,由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1)334号起诉书,于2011年7月27日移送我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银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银某不服,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安刑二终字第469号刑事裁定,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我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云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7日15时左右,李书某在自家街门口看路(门口刚修过路)时,被告人李银某酒后给李书某要烟吸,李书某因无烟便没给李银某,李书某便到邻居吕忠某家下象棋。随后李银某到李书某家院子中小便,后被群众拉走。一会儿李银某到吕忠某家,上前便把李书某下象棋的桌子掀翻,并对李书某进行殴打,二人发生纠打,李书某的儿子李振某来到后用铁钎打李银某,将李银某的右手打伤,李银某用砖将李书某左脚砸伤。经法医鉴定李银某系右手第三掌骨完全性骨折属轻伤(另案处理)。当李书某回到家后,李银某又先后分别拿菜刀和铁钎到李书某家打李书某,后都被人拦开,李书某在给李银某夺刀的过程中左手环指被划伤。经法医鉴定李书某左手环指、左脚创口均属轻微伤。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银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银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7日15时许,被害人李书某在自家街门口看路(门口刚修过路)时,被告人李银某酒后给李书某要烟吸,李书某因无烟便没给李银某,后李书某到邻居吕忠某家下象棋。随后李银某到李书某家院子中小便,后被群众拉走。一会儿李银某到吕忠某家,上前便把李书某下象棋的桌子掀翻,并对李书某进行殴打,在二人纠打过程中,李书某的儿子李振某(另案处理)来到后用铁钎打李银某,将李银某的右手打伤,李银某用砖将李书某左脚砸伤。当李书某回到家后,李银某又先后分别拿菜刀和铁钎到李书某家打李书某,后都被人拦开,李书某在给李银某夺刀的过程中左手环指被划伤。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李书某左手环指、左脚创口均属轻微伤。李银某系右手第三掌骨完全性骨折属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解决。因被害人李书某之子李振某将被告人李银某打致轻伤,被告人李银某将被害人李书某打致轻微伤,故由被害人李书某赔偿被告人李银某经济损失6000元,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另查明,被告人李银某于2011年6月8日到安阳县公安局安丰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书某陈述,证实2010年5月27日下午3时左右,我村李某群在我家对门小卖铺内喝完酒,我当时在家门口看路,因为刚刚用水泥打的路面,李某群从小卖部出来之后走到我跟前说:“给我点水喝”,我就给了他碗,让他喝水,他又给我要烟吸,我身上没有烟,他让我买烟,我没在意,我爱人张秀某让我去吕对的家下象棋,不让我和他计较。后来我就到我家北边邻居家吕对的家下象棋。停了一会,李某群又到吕对的家找我的事,我在吕对的家和李某群打了起来,李某群抓住我的头发用拳头打我的头,我抱着李某群都翻倒在地,我也用手朝李某群的脸上打了几下。后来我的儿子李某平来到吕对的家说:“李某群你真不认识人了”,李某平上前就打了李某群两个耳光,后来被人拦开了,一会儿李某群又从家里拿了一个切菜刀,来到我家街门上找我的事,我上前抱着他给他夺刀,把手弄破了。后来他又从家拿了一张铁钎过来找我的事,被邻居拦开了。后来李某群的父亲李海生将李某群弄回去了。 2、证人李某平证言,证实2010年5月27日15时多,我到我父亲李书某院子中听我母亲说李银某喝了酒在找我父亲的麻烦,并在我家院中的菜上小便,现在我父亲和李银某都在本村吕对的家中。我听说后马上去了吕对的家中,到达后我见我父亲和李银某正抱在一起相互殴打,就上前对李银某说:“你真的不认人了”,随后抬手打了李银某几个耳光,但不久就被村民给拦开了。我和我父亲李书某回去不久后,李银某就从他家拿了一把菜刀来砍我父亲,但被我父亲夺了下来,我父亲的手指在夺菜刀时被李银某给砍伤了,二番头李银某又回去拿了一把铁钎来打我父亲,被邻居拦开了,后来就被他父亲李海生给弄回去了。 3、证人张秀某证言,证实2010年5月27日15时多,因我家门前修了路,所以我爱人李书某在街门口坐着看路。李银某从对面小卖铺走出来跟我爱人李书某要水喝,我爱人就给他喝了一碗水,接着又让我爱人给他烟抽,我爱人说没有了,李银某就不愿意了,吵着叫我爱人去给他买烟。我看李银某喝了酒了,怕他找事儿,就让我爱人去吕对家下象棋,我爱人李书某去吕对家后,李银某闯到我家院中当着我的面就褪下裤子在我家菜上小便,我因拉不动他就一直喊着让他出去,但他就是不走,还是我们村邻居吕军只过来之后才将他拉走的。后来我爱人李书某从吕对家回到自家街门口没多长时间,李银某就拿了一把菜刀砍我爱人,不过因为当时李银某可能喝了酒的原因,菜刀被我爱人夺走了,菜刀被夺之后,李银某又从家拿了一张铁钎来打我爱人,被邻居吕守某、李凤某等人给拦开了。我爱人脚踝和手指被打伤了,李银某的眼肿了,其他不知道。 4、证人李振某证言,证实2010年5月27日下午,我在我家南屋正看电视,本村李凤某来家院里叫我,说:“振东,赶紧去吧,根群在吕对的家打我叔叔哩(指我父亲)!”我就赶紧跑过去,到吕对的家,就见本村李某群用手揪着我父亲的头发纠拽在一起(当时我父亲和李某群在吕对的西屋里)。我进不去(因为西屋是个小风门)。后来,我听见里面有人倒地的声音。随后,我进去,李某群当时背对着我,我随手从西屋风门后掂了一把铁钎,约米把长,朝李银某身上打了两下,至于打在什么部位,我记不清了。随后就被街坊拦开了。后来听人说,李某群的手部骨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