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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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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莎某挪用公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1)安刑初字第622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莎某,又名杜某,女,1982年6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于合金,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1)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莎某犯挪用公款罪、

(2011)安刑初字第622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莎某,又名杜某,女,1982年6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于合金,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1)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莎某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4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安刑二终字第470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莎某及其辩护人于合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杜莎某利用担任安阳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处收费员的职务便利,采取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手段,多次私自挪用其经手收取的住院费。案发前实际挪用公款517782.80元未归还。2011年2月20日,杜莎某在得知单位查帐及无力偿还公款后,携公款65498.57元潜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杜莎某供述,证人王某、林庆某、万某祥、李某燕、杜某霞、王某顺等人证言,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杜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应予并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杜莎某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但辩解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应按贪污罪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杜莎某的主体身份不属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她从事的仅是一种服务性的劳务,故其应属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起诉指控定性不当。2、被告人杜莎某系受胁迫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建议从轻处罚。3、杜莎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杜莎某利用担任安阳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处收费员的职务便利,采取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手段,多次私自挪用其经手收取的住院费。案发前实际挪用公款517782.80元未归还。2011年2月20日,杜莎某在得知单位查帐及自己无力偿还挪用的公款后,携公款65498.57元潜逃。2011年5月19日在安阳市唐子巷万小祥租住处将被告人杜莎某抓获,赃款未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莎某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林某如、李某燕、杜某霞、王某顺、乔某勇、常某岭、张某明、万某祥、袁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身份证明,安阳县第一人民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院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杜莎某欠款证明及相关帐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莎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自己使用或挪作他用,数额巨大,且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其利用职务之便,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行为又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莎某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不属国家工作人员本案定性不当之理由,经查有被告人2002年干部分配手续等身份证明和安阳县第一人民医院系国有事业单位的资质证明及其他证据证明,杜莎某主体身份属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且从事的是职责范围内的公务行为,故辩解和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杜莎某身犯数罪,应予并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考虑辩护人第2、3点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9日起至2023年5月18日止。)

二、被告人杜莎某所得赃款予以追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鸿峰

审判员  张 婵

审判员  初蓓佳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