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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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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舞刑初字第14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舞钢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8月26日经舞钢市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舞钢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

(2015)舞刑初字第14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舞钢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8月26日经舞钢市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舞钢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平、代理检察员李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1至22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他人将购买的位于舞钢市尚店镇杨庄村五峰山山门西边林坡上的林木擅自砍伐。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为11.5657立方米。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1至22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他人将购买的位于尚店镇杨庄村五峰山山门西边林坡上的林木擅自砍伐。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为11.5657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张某甲、魏某某、朱某某、张某乙、余某某、张某丙、邹某某、石某甲、陈某乙、石某乙等人证言,舞钢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舞森公鉴通字(2015)0002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舞森公(直)勘(2015)000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舞钢市森林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无犯罪违法证明、舞钢市尚店镇杨庄村委证明一份、舞钢市林业局证明一份、舞钢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采伐林木,滥伐林木蓄积量达11.565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贰仟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某甲所滥伐的林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占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