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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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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锋犯贷款诈骗罪王东东犯骗取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郏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门永锋,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身份证号41042519721022003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捕前系郏县国土资源局职工,住郏县城关镇行政路157号。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

(2015)郏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门永锋,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身份证号41042519721022003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捕前系郏县国土资源局职工,住郏县城关镇行政路157号。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东东,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身份证号410425199010121532,汉族,初中文化,住郏县渣元乡望月河村2号。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4月30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门永锋犯贷款诈骗罪,王东东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京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门永锋、王东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年初,被告人门永锋、王东东等人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设西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西支行)找到该行客户经理徐红伟(另案处理),欲以郏县名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扬公司)的名义申请贷款,徐红伟告知门永锋、王东东,办理网贷通业务需要有房产抵押。随后,门永峰(郏县福原糖烟酒商行、郏县福源糖烟酒批发总行实际控制人)伙同王东东以名扬公司的名义,利用虚假的房产证、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名扬公司与福源糖烟酒批发总行之间的购销合同、名扬公司与郏县福原糖烟酒商行之间的葡萄酒购销合同等手续,由名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晓兵及名扬公司股东吕巧红作担保,在建西支行申请600万贷款。

2013年8月5日,建西支行对名扬公司发放贷款600万(账号为1707020819201092025)。2013年8月6日建西支行将该600万元受托支付至门永锋控制的两个对公账户:郏县福原糖烟酒商行1707020809201090262(250万)、郏县福源糖烟酒批发总行1707020109020145293(350万)。门永锋将郏县福原糖烟酒商行账户中的25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贷款、购买彩票、购买车辆等,将福源糖烟酒批发总行帐户中350万元出具转账现金支票交给王东东。王东东通过将该350万元打到吕建红个人银行卡的方式将该350万元借给王晓兵使用。

该笔600万元的贷款于2014年7月到期,仍有323万贷款本金未偿还(王晓兵使用的350万元已承诺建西支行到2015年10月底本金利息一次还清)。被告人门永锋、王东东分别于2014年9月23日到郏县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依据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门永锋、王东东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600万元,且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中,被告人门永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250万元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王东东的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惩处。

被告人门永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其行为应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王东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初,郏县福原糖烟酒商行、郏县福源糖烟酒批发总行实际控制人即被告人门永锋与被告人王东东通过建西支行客户经理徐红伟(另案处理)以郏县名扬公司的名义申请贷款,徐红伟告知门永锋和王东东,办理贷款需要有房产抵押。随后,门永峰和王东东利用虚假的房产证、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名扬公司与福源糖烟酒批发总行之间的购销合同、与郏县福原糖烟酒商行之间的葡萄酒购销合同等手续,在建西支行申请600万贷款,并由名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晓兵及该公司股东吕巧红作担保。

2013年8月6日,建西支行将对名扬公司(账号为1707020819201092025)发放600万元贷款受托支付至门永锋控制的两个对公账户:郏县福原糖烟酒商行(账号为1707020809201090262)250万,郏县福源糖烟酒批发总行(账号为1707020109020145293)350万。其中,门永锋将郏县福原糖烟酒商行账户中的25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贷款、购买彩票、购买车辆等;福源糖烟酒批发总行帐户中350万元出具转账现金支票交给王东东,王东东将该350万元打到吕建红个人银行卡后转借给王晓兵使用。王晓兵将该款投资于凯撒国际娱乐会所。王晓兵于2014年5月与建西支行达成还款协议,并按该协议定期还款

该笔600万的贷款于2014年7月到期,至2015年6月15日,仍有323万元贷款本金未偿还(其中,门永锋偿还21万元,徐红伟代为偿还23万元,王东东偿还233万元)。

另查明,2014年9月23日,门永锋、王东东到郏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又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东东将其所使用的350万元本金已全部偿还建西支行,建西支行对王东东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本院对王东东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郏县公安局龙山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显示,被告人门永锋的身份情况和刑事责任年龄、无犯罪前科。

2、郏县公安局渣元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显示,被告人王东东的身份情况和刑事责任年龄、无犯罪前科。

3、郏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显示,被告人门永锋、王东东系自动投案。

4、郏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显示:被告人门永锋,中共党员,系该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职工。

5、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查询显示:郏县福原糖烟酒商行和郏县尚品绿源商贸有限公司基本注册信息。

6、建西支行出具贷款档案显示:该行对给名扬公司发放600万贷款。

7、郏县吉祥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及郏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出具的证明显示:“以‘吕巧红’为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字第0134-01-104号”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编号为“郏押字第2013-216号”房屋他项权证、编号为“郏房字第0134-01-104号”房权证,均系伪造。

8、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及门永锋资金流向说明显示:工行建西支行于2013年8月5日对名扬公司发放贷款600万元,2013年8月6日名扬公司分两笔将贷款资金转入郏县福原糖烟酒商行250万、转入福源糖烟酒批发总行350万元,2013年8月6日-8月20日,福原糖烟酒商行多笔转入门永锋个人银行卡150万,转入谢亚鸽个人银行卡100万,8月6日-8月15日,福源糖烟酒批发总行多笔转入吕建红个人银行卡合计350万。

9、建西支行还款证明显示:600万元贷款截止2015年9月17日已还款394万。其中,门永锋偿还21万元,徐红伟代为偿还23万元,王东东偿还350万元。

(二)证人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