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 辩护人史长江,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史长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6月份起,济源市承留镇承留村第九居民组的收入支出账开始由该村联队会计负责审核登记,现金由组长赵某甲保管并负责支出。因被告人赵某甲多次收入不入账,引发群众上访。2013年1月15日,济源市承留镇政府工作人员王某某等人调查赵某甲账目问题时,赵某甲将自己经手及尚未向联队会计交账的收入4笔共计32700元,支出15笔共计34455元交给王某某,并称济源市承留镇承留村第九居民组有关财务收支手续全部清理上交完毕。经调查,赵某甲2013年1月15日交账后,尚有4笔收入共计27500元未入账,被赵某甲侵占。赵某甲于2013年4月10日将4笔未上账的收入27500元加上库存资金15716.77元,共计43216.77元上交给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 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赵某甲收取济源市承留镇计划生育办公室2012年租地款1500元,收取赵某乙2008年、2009年、2011年三年房屋租金4500元,收取金信公司地埋管占地款2万元,以上共计26000元未入账。 2010年,被告人赵某甲收取济源市鑫泰选矿厂租金13000元,实际入账8000元,赵某甲侵占5000元。得知群众举报之后,赵某甲找到济源市鑫泰选矿厂负责人张某甲,私自以退张某甲路款的名义退给张某甲10000元现金,并让张某甲按其所说将收据日期提前至2011年元月份,张某甲已将10000元现金交出。 2010年,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在济源市承留镇承留村架高压线时,支付给被告人赵某甲电线杆占地款2000元、树木补偿款9000元,赵某甲只入账6000元。此外,卖树款约2000元也被赵某甲侵占。至案发,赵某甲尚有7000元现金未退出。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书证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3800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甲辩称,1、其收到计生办1500元租金后向联队会计赵某丙交账,因其他账目问题,赵某丙不要账,该笔收入于2013年4月10日交给了镇政府;2、赵某乙2008年交付的租金应该记在2007年的账上,账本由其保管,找不到了,其没有侵占该款;3、赵某乙2009年和2011年交付的租金,以及金信公司交付的2万元占地款确实未入账,属于记账错误,其2013年1月28日交账后,2013年4月10日按照通知将现金交出;4、指控其让张某甲将收款日期提前不属实;5、其只收到丰源电力公司6000元树木补偿款,记不清是否收到2000元卖树款。综上,其不知是否构成犯罪,尊重法院判决。 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赵某甲作为居民组组长,既管理单据又管理现金,在任职期间占有现金,先算账后交现金符合实际情况,不能认定为犯罪;2、赵某甲交给张某甲的1万元属于算账错误,指控赵某甲侵占电线杆占地款、树木补偿款和卖树款的证据不足,不应认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甲自2006年至2012年下半年任济源市承留镇承留村第九居民组组长。在2008年6月份之前,该组的收支账目由赵某甲负责管理,之后收支账目由该村联队会计负责审核登记,现金由赵某甲保管并负责支出,年底向群众公布收支账目。因赵某甲存在收入不入账问题,引发该组群众上访。2012年3月6日,赵某甲向联队会计移交了收支账,声明2012年以前收支两清。在政府调查赵某甲账目问题时,赵某甲于2012年11月30日书面承诺关于群众反映的手续问题,12月15日前将经其手的账目结清移交。2013年1月28日,赵某甲将其经手及尚未向联队会计交账的4笔收入和15笔支出交给承留镇人民政府。经调查,在2013年1月28日交账后,赵某甲尚有以下收入共计约26500元未计入收入账。 1、被告人赵某甲收取济源市承留镇计划生育办公室2012年租地款1500元未入账。 2、被告人赵某甲收取赵某乙2009年、2011年每年1500元的房屋租金未入账。 3、被告人赵某甲2010年收取金信公司地埋管占地款2万元未入账。 4、2010年,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在济源市承留镇承留村架高压线时占用第九居民组的土地,被告人赵某甲将土地上的树木出售后,卖树款约2000元未入账。 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赵某甲将承留镇人民政府认定的4笔未上账收入27500元加上库存现金15716.77元,共计43216.77元交给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关于认定被告人赵某甲收取承留镇计生办1500元租地款未入账的证据 1、收据一份,证实被告人赵某甲收到计生办租地款1500元,落款日期为2012年1月17日。 2、举报信,证实2012年12月份,孔顶柱、孔某甲、赵某丁等人举报赵某甲有17个收入不入账以及14个伪造账目、假冒支出的贪污违法行为。 3、证明一份,载明“承留镇纪委:关于我组部分社员反映的手续问题,经我手的里争外欠有关账目,将于12月15日前结清移交。赵某甲,2012年11月30日。” 4、赵某甲提交的收到条一份,“今收到承留村第九居民组赵某甲单据贰拾三张(23),镇政府纪委张某乙,2013.1.28号”。以此证明其于2013年1月28日向镇政府纪委交账。 5、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关于承留村第九居民组群众反映原组长赵某甲有关财务问题的调查报告,证实承留镇人民政府2013年1月20日接到承留村第九居民组群众孔某甲、赵某丁等多名群众举报后,派调查员王某某、张某乙对群众反映赵某甲的14个问题进行了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认为赵某甲收取的该1500元未入账。 6、收到条,“今收到,承留村第九居民组赵某甲交来库存现金肆万叁仟贰佰壹拾柒元整(43217),王某某,2013、4、10”,加盖有济源市承留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 7、证人马某某(承留镇政府工办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承留镇计生办占用承留镇承留村第九居民组的土地,每年都给第九居民组交租地款,2012年1月7日计生办把2012年的1500元租地款交给了赵某甲,赵某甲打了一个收据,盖有承留村第九居民组的章。一般都是先开收据,钱报出来后再给赵某甲,给钱一般都比打条的时间晚。 8、证人赵某丙的证言,证实居民组的资金由组长保管,每一笔收入都需要到联队会计处登计入账,联队会计开具一式三份单据,由交款人、联队会计和组长各持一份。支出由组长、居民组会计和居民组群众代表负责,年底拿支出账和联队会计核对收入账,然后向群众公布收支及余额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