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赵文革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济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文革,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文革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

(2015)济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文革,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文革诈骗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文革、被害人段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国森、被害人齐某某、范某某、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份至2014年1月份,被告人赵文革以和被害人段某某、齐某某、范某某、栗某合伙做煤炭、焦沫生意为诱饵,让段某某、齐某某等人为其凑钱,赵文革收到齐某某220万元、栗某100万元、范某某80万元、段某某372.435万元,共计772.435万元后,并没有将该款用于做煤炭、焦沫生意,而是以利润形式返还齐某某64.54万元、范某某14.7万元、栗某24.13万元、段某某55.90676万元。20万元用于药材生意,剩余款项被告人赵文革部分用于购买车辆,其它拒不交代去向。案发后,侦查机关追退赃款20.8万元,已退还段某某。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文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593.1582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害人段某某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文革的诈骗数额有误,赵文革用于做药材生意的20万元,以及赵文革承认其在临汾收到段某某的30万元,都应计入诈骗数额,赵文革的诈骗数额应为643.15824万;要求对被告人赵文革从重判处。

被害人齐某某、范某某、栗某要求对被告人赵文革从重判处。

被告人赵文革辩称,其和范某某、栗某、齐某某没有任何关系,钱是段某某给其的,段某某说不管其做什么生意,只要给他利润就行,其承认段某某给的钱其用了,但其没有诈骗的故意;其从段某某处共拿了633万元,打了836万元的欠条,返还利润200多万元,若其诈骗,既不会打条,也不会返利润;其做生意段某某没有调查,若想撤资,应提前告知其;综上,其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至2014年1月份,被告人赵文革以和被害人段某某、齐某某、范某某、栗某合伙做煤炭、焦沫生意为诱饵,谎称向新绛县重庆冶炼焦化厂、东镇钢厂、晋豫钢厂、建邦电厂等公司供货,让四被害人投资。期间,段某某陆续投资366.43万元,同其收到的齐某某投资款100万元、栗某投资款100万元、范某某投资款8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给赵文革,另外,齐某某又给赵文革120万元的承兑汇票。被告人赵文革收到四被害人投资款共766.43万元后,并没有将该款用于做煤炭、焦沫生意,而是通过银行转账、承兑等形式给段某某利润215.13676万元,段某某将收到的利润给齐某某64.455万元、范某某14.7万元、栗某24.2万元、赵文革55.95万元,余款55.83176万元归段某某。另外,被告人赵文革通过段某某退给齐某某本金30万元,退给栗某本金20万元,帮段某某还赵某某10万元。剩余款项被告人赵文革将20万元用于药材生意,84万余元用于购买车辆,其它拒不交代去向。案发后,侦查机关追退赃款20.8万元,已退还段某某;追退创维42寸电视机一台,已退还栗某。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赵文革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6月份,其和谢某某一起做生意,通过谢某某认识了段某某。后来有天晚上段某某问其一吨焦粒的利润,其说40元,段某某说谢某某一吨给他二三元利润。第二天,谢某某和段某某因焦粒利润的事闹翻,段某某说和其一起做生意,利润平分。其和段某某的第一笔生意是从稷山县东风焦化厂给济源豫光铅厂发焦炭,段某某给其转款11万元,发了三四车货,大概140吨,利润每吨六七十元,段某某结账后给其三四千元;第二笔生意是段某某联系的,给济源一个生产有机化肥的小厂发焦粒,段某某给其转款11万元,发三四车货,共100多吨,利润一人一半,段某某结账后把本钱扣除。7、8月份,其和段某某到河津县给温县一个焦墨烘干厂发焦墨,段某某和他妻子黄某某在临汾一农行门前给其30万元,并说不用打条。这次发了280吨,每吨35元利润,这次段某某的本金没拿走,结账后第三天其给段某某6000元利润,当时没有打收据,段某某的本金没拿走。

2012年9月份,段某某向其介绍齐某某,三人开始合伙做焦炭生意。段某某将齐某某给他的120万元承兑给其,其兑换了115.8万元现金,其中50万元给山东发焦炭的王秧,因焦炭降价,这50万元王秧没有用,分三次给其15万元承兑、10万元承兑和25万元承兑,其把25万元承兑给了段某某,至此,其共欠段某某和齐某某125万元。后来段某某说找个大厂做生意,其说晋豫钢厂大一点,二人看后觉得还行。段某某说做生意要用别人的钱,后段某某就开始以和晋豫钢厂做生意为由向他朋友要钱,向栗某要100万元,后还20万元;向齐某某要110万元,加上之前120万元,共230万元,后还40万元;向范某某要75万元。但是中间他们一直没有实质性的焦炭生意,也没有进账,股东问他们要利润时,就从他们给的本金里扣钱,且段某某和他朋友去其那玩的消费也从本金里扣。

2013年后半年,他们给济源火车站站台发了500吨焦粒,发货的钱是从本金里扣,其给段某某10000元利润,其得5000元,这次生意段某某的朋友不知道。9月份时,账上的本金花完了,其告诉段某某账上没钱了,给股东的利润一直拖着。2013年不记得几月份,其给段某某说做药材生意,段某某说行,其说得20万元,段某某说可以,其从账上拿钱买机器花8万元,收药材花12万元,因为淋雨,一直没有销售。后其想给股东再付利润,账上没钱,其说要报税,让段某某给点税款,段某某给其47万元。12月份,段某某说要还赵某某钱,其从47万元里给赵某某转款10万元。

2012年8月份至2014年5月份,段某某共给其五百七八十万元,最多不超过六百万元。其第一次给段某某打了604万元的欠条,数额是段某某计算的;第二次打了800多万元的欠条,注明第一次欠条作废,第二次是604万元欠条加200多万元的利润,段某某说没法给股东交代让其打的。其付段某某利润300多万元;于2013年7月份在稷山中鑫汽贸花12.38万元买了辆“传奇”牌越野车,加上购车税、手续费等共14万元左右,同年12月,其把该车卖给稷山管村的一个村民(想不起来名字);2013年12月份在山西临汾锦华汽贸花75万元买了辆“丰田”牌帕拉丁越野车,70万元是段某某给的钱,5万元是借临汾侯马蒋某某的;购买药材和烘干药材设备花20万元左右,剩下的钱其日常开支花了。2012年9月份后,段某某给其转款,其就没有再做过生意,段某某的朋友要利润,其就从段某某给的钱里拿出一部分打给段某某,段某某再给他的朋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