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连建锋、狄铁头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济刑初字第244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连建锋,曾用名连建新,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杨武祥,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狄某某,男,1979年9月1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205号起诉书指控

(2015)济刑初字第244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连建锋,曾用名连建新,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杨武祥,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狄某某,男,1979年9月1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建锋犯盗窃罪、被告人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卢艳、段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连建锋及其辩护人杨武祥、被告人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连建锋窜至济源市虎岭集聚区大驿村,翻窗进入被害人赵某甲的租房内,盗窃一部黑色“红米”牌9300型号手机,后将被盗手机卖至济源市北海办事处纸坊居委会李某某经营的手机维修店。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7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退。

2、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连建锋窜至济源市虎岭集聚区大驿村5巷4号,翻窗进入被害人任某甲的租房内,盗窃一台组装台式电脑(白色AOC显示屏、黑色杂牌主机),后将被盗的白色电脑显示屏卖至济源市克井镇马寺街一家电脑维修店。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3680元。案发后,被盗电脑已追退。

3、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连建锋窜至济源市虎岭集聚区甘河村东庄2巷,翻窗进入被害人余某某的租房内,盗窃一部白色“三星”牌NOTE2型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45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退。

4、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连建锋窜至济源市虎岭集聚区大驿村,翻窗进入被害人焦某某的租房内,盗窃一台组装台式电脑(主机黑色,HKC显示屏),后将被盗电脑卖至济源市商业城一家电脑维修店。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1650元。案发后,被盗电脑已追退。

5、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连建锋窜至济源市虎岭集聚区大驿村,将被害人崔某某租房的房门撬开后进入室内,盗窃一台白色“华为”牌S8-701U型号平板电脑、一部白色“步步高”牌Y13型号手机和400元现金,后将被盗的平板电脑卖给济源市家和电器城手机维修店的史某某。经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810元,被盗手机价值290元。案发后,被盗平板电脑和手机已追退。

6、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连建锋窜至济源市虎岭集聚区甘河村12巷13号,将被害人向某某租房的房门撬开后进入室内,盗窃一部红色“三星”牌9300型号手机,后连建锋将被盗手机换成白色外壳,卖至济源市信尧数码港韩某某经营的手机维修店。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退。

7、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连建锋窜至济源市虎岭集聚区大驿村9巷3号,翻窗进入被害人赵某乙的租房内,盗窃一台白色“华硕”牌K43SD型笔记本电脑和一台白色“苹果”牌IPAD2。经鉴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值900元。案发后,被盗的笔记本电脑已追退。

8、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连建锋窜至济源市虎岭集聚区甘河村中庄11巷6号,将被害人王某甲租房的房门撬开后进入室内,盗窃一台银白色“谷天”牌G82型平板电脑及1200元现金。经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200元。案发后,被盗平板电脑已追退。

9、2014年12月14日,被告人连建锋窜至济源市虎岭集聚区大驿村,将被害人何某某租房的房门撬开后进入室内,盗窃一台黑色“惠普”牌CQ40型号笔记本电脑,后将被盗电脑以300元的价格卖至大驿村被告人狄某某经营的“济源创佳科技”店。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650元。案发后,被盗电脑已追退。

10、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连建锋窜至济源市虎岭集聚区甘河村四队,翻窗进入被害人王某乙的租房内,盗窃一部白色“苹果”牌4S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35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退。

11、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连建锋窜至济源市虎岭集聚区大驿村段庄,将被害人张某甲租房的房门撬开后进入室内,盗窃一台银灰色“惠普”牌ELITEBOOK型号笔记本电脑和一部黑色“索尼”牌NEX-5T型号相机。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800元,被盗相机价值2580元。案发后,被盗电脑已追退。

12、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连建锋窜至济源市虎岭集聚区大驿村,将被害人钱某某租房的房门撬开后进入室内,盗窃一部白色“OPPO”牌N1型号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98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退。

13、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连建锋窜至济源市虎岭集聚区甘河村5巷8号,翻窗进入被害人任某乙的租房内,盗窃两张银行卡和200元现金,并于当日按银行卡后的密码,将两张银行卡内的3300元取走。

14、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连建锋窜至济源市虎岭集聚区甘河村15巷79号,将二楼西户被害人张某乙的房门撬开后进入室内,盗窃一台白色“联想”牌G50-70M型号笔记本电脑,后又到二楼东户被害人谭某某的租房内,盗窃900元现金。被告人连建锋将被盗电脑以1200元的价格卖至大驿村被告人狄某某经营的“济源创佳科技”店。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3500元。案发后,被盗电脑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连建锋、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甲、任某甲、焦某某、崔某某、向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丙、韩某某、史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手机收购记录,指认盗窃现场照片,济源市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破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建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701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价值415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连建锋、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部分涉案赃物已追退,可以对被告人连建锋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连建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2500元(已缴纳)。

三、对被告人连建锋盗窃被害人赵某乙的一台白色“苹果”牌IPAD2、被害人张某甲的一部黑色“索尼”牌NEX-5T型号相机继续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责令被告人连建锋退赔被害人崔某某400元、被害人王某甲1200元、被害人任某乙3500元、被害人谭某某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连欢欢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人民陪审员  杨永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争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