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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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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伟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济刑初字第273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3月9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

(2015)济刑初字第273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3月9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翟伟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6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UA0278号牌轿车,在济源市济水办事处南街滨河花园小区2号楼下由北向西右转弯时未安全驾驶,与被害人姚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姚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某积极协助被害人近亲属抢救被害人,知道被害人近亲属报案后在医院等待民警,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段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事故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视听资料,协议书,赔偿凭证,刑事谅解书,抓获证明,案发破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张某某知道被害人近亲属报案后在医院等待民警,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代理审判员  王长在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晓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