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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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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记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舞刑初字第13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记,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舞钢市,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8月5日被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

(2015)舞刑初字第13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记,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舞钢市,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8月5日被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至2014年8月18日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7日经舞钢市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记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文生出庭支持公诉。刘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记于2015年4月底,在舞钢市寺坡九头崖超市东侧、银坊烧烤店后设置可供15人独立操作的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雇佣他人打理日常工作。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被告人刘记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记于2015年4月底,在舞钢市寺坡九头崖超市东侧、银坊烧烤店后开设一个赌博机店,设置可供8人独立同时使用的青、红捕鱼机各一台组织赌博活动,并雇佣他人打理日常工作。其中红色捕鱼机一个把手损坏,两台捕鱼机共可同时供15人使用。2015年5月14日,舞钢市公安局民警在该店内当场查获2名参赌人员,并将赌博机予以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记当庭供认不讳;且有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证言;视听资料;舞钢市公安局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及现场照片3张;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舞钢市人民法院(2013)舞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舞钢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舞)公治机认定字(2015)第0012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舞钢市公安局出具的舞公(治)行罚决字(2015)0076号、0077号、0078号、0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抓获及发破案经过等书证书证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记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记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记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贰仟伍佰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