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赵连周滥用职权、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4)舞刑初字第19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连周,曾用名赵连洲,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1996年4月至2009年6月任河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处长,2009年6月至2010年4月任河南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2014)舞刑初字第19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连周,曾用名赵连洲,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1996年4月至2009年6月任河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处长,2009年6月至2010年4月任河南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处长,2010年4月至2011年12月任河南省卫生厅科技教育处处长,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任河南省卫生厅卫生监察专员,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任河南省卫生厅副巡视员,2013年3月19日任河南省全民健康促进会健康用品行业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经纬花园2号楼1单元1302号。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6月14日经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4年7月28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8月8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辩护人樊灵君,河南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岩岩,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4)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连周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新颖、陈平出庭支持公诉。赵连周及其辩护人樊灵君、吴岩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赵连周在任河南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处长期间,明知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该处已经没有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职责,未经初审和审查,未经主管副厅长批准,擅自超越职权、违反规定为舞钢市瑞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将办证日期提前到2009年6月1日,加盖其保管的“河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专用章”,且办证后不监管。舞钢市瑞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后,该公司负责人崔国宏受李国瑞委托,非法生产有毒有害食品,销售金额6433485元;另外,崔国宏自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金额为274500元。

受贿罪

1、2009年6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赵连周利用保管卫生监督处监督章的职务便利,超越职权为相关企业办理或者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收受18家企业共计14.9万元现金。

2、2005年、2006年、2010年,被告人赵连周在给郑晓鸽、李洪国的企业进行产品备案时以支付专家费为名收取2.1万元评审费。

2007年、2010年,被告人赵连周在进行保健食品专家认证过程中,收受张琳现金0.2万元、郑晓鸽现金1万元,向李建法、苏爱民、常德轩每人索要现金4.2万元,以上共计13.8万元。

被告人赵连周在2006年至2010年中秋节、春节共收受张红旗现金4.6万元,给张红旗企业办理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进行保健品专家认证。

被告人赵连周在2003年至2005年春节、中秋节收受岳延安1.1万元,2008年至2010年春节收受张永红0.3万元。

6、2008年,被告人赵连周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郑晓鸽现金2万元现金后给任平顶山市卫生局副局长齐冠丽打电话,让其为郑晓鸽的郏县“四知堂”中医院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7、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赵连周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郑州市人民医院院长周玉东给张丽娜安排工作,收受张丽娜2万元的银行卡及价值7588元的礼品。

(三)挪用资金

被告人赵连周在担任河南省全民健康促进会健康产品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利用保管企业保证金的职务之便,于2013年6月3日将129450元的企业保证金用于其儿媳何燕购房。2013年9月21日挪用的款项归还。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连周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挪用资金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赵连周就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以下辩解:

1.关于指控的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承认在为崔国宏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行为,但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具体辩解为:(1)崔国宏办证属于遗留问题,崔国宏提出的申请是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之后换发许可证是正常的,所以也就把《食品卫生许可证》发证日期提前;(2)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时卫生厅已经没有监管的权利,而且自己工作也发生了调整,没有权利对其进行监管,也就不存在办证后不监管的问题;(3)滥用职权后果,因为有安徽省鉴定崔国宏生产的产品是药品,对崔国宏的监管与卫生厅的监管无关,也与我无关。

2.关于指控的受贿罪,自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按照办案人员的意思书写的,只有个别的供述是事实。具体辩解如下:(1)对于指控受贿罪中的第一起犯罪事实,辩称:张永杰的1万元是劳务费;俞鸿章、张永红、张琳、钱立奎、王雪玲、张宗军、陈玉润、李国林、林建永、王伟、李洪国、冯刚敏、李建法、常德轩、苏爱民、岳延安的钱,都没有收;(2)对于指控受贿罪中的第二起犯罪事实,辩称:产品备案支付的专家评审费在评审时都已经给专家了,自己没有拿钱;(3)对于指控受贿罪中的第三起犯罪事实,辩称不存在;(4)对于指控受贿罪中的第四起犯罪事实,辩称和张红旗关系很好,逢年过节的表示最多是500元,也只是春节去看看,没有指控的那么多;(5)对于指控受贿罪中的第五起犯罪事实,辩称和岳延安私交很好,平时有来往,但是没有金钱来往;没有收张永红春节的钱;(6)对于指控受贿罪中的第六起犯罪事实,辩称不存在;(7)对于指控受贿罪中的第七起犯罪事实,辩称张丽娜去郑州市人民医院是符合招录条件的,没有利用自己职权关系。

3.关于指控的挪用资金罪不属实,辩称担保的钱是由副会长保管,用钱给李振春说的,是借李振春的钱,不属于挪用资金。

被告人赵连周的辩护人就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关于滥用职权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连周虽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赵连周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理由有以下六点:(1)赵连周主观上没有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2)赵连周为瑞峰公司换发卫生许可证的行为与崔国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3)赵连周为瑞峰公司颁发卫生许可证不需要初审与起诉书指控赵连周为崔国宏办理卫生许可证时未经初审和审查的事实不符;(4)起诉书指控赵连周办证后不监管,与法律规定相悖。2009年6月1日《食品卫生法》生效后,卫生部门既没有颁发卫生许可证的权利,也没有相应的监管职责;(5)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赵连周给瑞峰公司颁发卫生许可证的行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