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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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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甲、高某生产伪劣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舞刑初字第10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甲。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

(2015)舞刑初字第10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高某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伟军出庭支持公诉。高某甲、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0日至2013年1月29日,被告人高某甲、高某等人参与生产假烟。2013年1月29日,舞钢市烟草局在高某戊及高某丙出租屋内查获的尚未销售出去的伪劣卷烟,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430710元,生产卷烟的过滤嘴、烟丝、盘纸价值70523元。其中,被告人高某甲生产的伪劣卷烟共计价值2944710元(其中尚未销售的伪劣卷烟价值430710元),被告人高某生产的伪劣卷烟共计价值1184910元(其中尚未销售的伪劣卷烟价值430710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物证、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已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某甲、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0日至2013年1月29日,钟某某(已判刑)、李某甲(在逃)、杨某某(在逃)、李某乙(在逃)等人在舞钢市尚店镇下安村高庄租赁高某戊(已判刑)、高某丙(已判刑)家的房屋生产伪劣卷烟,并雇佣被告人高某甲、高某、高某丁(已判刑)、孙某某(已判刑)等人参与生产假烟。2013年1月29日,舞钢市烟草局在高某戊及高某丙出租屋内查获的尚未销售出去的伪劣卷烟,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430710元,生产卷烟的过滤嘴、烟丝、盘纸价值70523元。其中,被告人高某甲参与生产的伪劣卷烟共计价值2944710元(其中尚未销售的伪劣卷烟价值430710元),被告人高某参与生产的伪劣卷烟共计价值1184910元(其中尚未销售的伪劣卷烟价值4307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认不讳,且有证人钟某某、高某丙、高某丁、张某某、孙某某证言,并有二被告人户籍证明、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3)舞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以及舞钢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舞钢市公安局出具的生产假烟现场、机器、假烟、仓库、运送假烟的三轮车、存放的烟丝等照片六张,辩认笔录四份,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舞价认鉴字(2013)第009号、(2015)第012号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法参与生产伪劣卷烟,其中高某甲生产的伪劣卷烟共计价值2944710元(尚未销售的假冒伪劣卷烟价值430710元),高某生产的伪劣卷烟共计价值1184910元(尚未销售的假冒伪劣卷烟价值43071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高某甲、高某犯生产伪劣产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高某甲、高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高某参与生产的伪劣卷烟部分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高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甲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陆仟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高某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伍仟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