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刑初字第194号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雷、李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5月9日上午,被告人高某进入临颍县王岗镇野鸡郭村的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在王某某家卧室翻找后,未盗得财物。高某正从里屋出来时被回到家中的王某某当场发现,后王某某上前抓住高某的衣领,大声喊“抓小偷”,邻居听到动静后过来一起将高某控制住。在王某某等将高某拉到王某某家对面的菜园边的矮砖墙时,高某就势往下蹲了一下,从自己兜里掏出一部手机扔到菜地里。后经证实该手机是同村滕某某家当天被盗的金立手机。2、2015年5月9日上午,被告人高某进入临颍县王岗镇野鸡郭村的被害人滕某某家中,将被害人滕某某放在北屋西间靠南边第二个柜子里面的一部黑色金立手机盗走。后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98元,现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3、2015年4月15日上午,被告人高某流窜至临颍县皇帝庙乡前张村,发现该村被害人王某甲家没人后,高某翻墙进入院内,用砖头将客厅防盗门的外风门玻璃砸烂并进入东卧室,在东卧室床北靠墙的木箱子里盗得现金780元。后经鉴定,王某甲家东卧室地面上的不锈钢条上的血迹为高某所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进入他人家中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高某在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未盗得财物,依法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被告人高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高某辩称:对盗窃王某甲家无异议,对盗窃王某某家有异议,我没有翻动她家的卧室,我到她家是找她丈夫郭某某用他的车的。我没有扔手机,滕某某家被盗我不知道。
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9日上午,被告人高某进入临颍县王岗镇野鸡郭村的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在王某某家卧室翻找后,未盗得财物。高某正从里屋出来时被回到家中的王某某当场发现,后王某某上前抓住高某的衣领,大声喊“抓小偷”,邻居听到动静后过来一起将高某控制住。在王某某等将高某拉到王某某家对面的菜园边的矮砖墙时,高某就势往下蹲了一下,从自己兜里掏出一部手机扔到菜地里。后经证实该手机是同村滕某某家当天被盗的金立牌手机。2、2015年5月9日,被告人高某进入临颍县王岗镇野鸡郭村的被害人滕某某家中,将被害人滕某某放在北屋西间靠南边第二个柜子里面的一部黑色金立牌手机盗走。后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98元,现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3、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高某流窜至临颍县皇帝庙乡前张村,发现该村被害人王某甲家没人后,高某翻墙进入院内,用砖头将客厅防盗门的外风门玻璃砸烂并进入东卧室,在东卧室床北靠墙的木箱子里盗得现金780元。后经鉴定,王某甲家东卧室地面上的不锈钢条上的血迹为高某所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高某在侦查阶段2015年5月9日供述,今天上午我打算到王岗镇野鸡郭去找一个叫郭某某的男子,因为他有一辆白色平板货车,我想找到他后让他帮个忙。于是我坐车在11点钟左右到了王岗镇北的三岔路口处下车,然后步行到郭某某的家,我见他家的院门没有上锁,我直接到他家的北屋,北屋也没有上锁开着门,我进到屋里叫了几句“老郭”没人应答,我出来站在屋外走廊下想等他一会。停了几分钟,老郭的老婆从外边回来进到了院内,她看到我就一把拽住我的衣服领子,说她家的院门是上着锁的,我进她到她家院里偷她的东西了,我对她说我是来找人的,没有偷东西,并问她看看她家的什么东西少了,争执着她拽着我往外边走,这时她家门前围了好多人。又停了一会郭某某也回家了,我就问他:“你不认识我了?”老郭回答:“我根本就不认识你。”随后他和村上的其他人一起拿了绳子将我捆到街上的电线杆上,王岗派出所的警车过来将我带到了派出所。
被告人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2015年8月19日供述,我原在王岗镇开过药店,认识他(指郭某某)但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大概2014年的时候,我已经不在王岗镇开药店了,我在王岗街碰见老郭,他开着他的白色平板货车,我拦住他坐到了他的车上,他给我介绍说他叫郭某某,我们就认识了。我那天去他家打算借他的车帮朋友拉辣椒用。
2015年4月15日左右的一天上午,我在皇帝庙乡一个村盗窃过一次,我在侦查阶段没有供述,当时处于侥幸的心里没有承认。那天我坐车到皇帝庙乡政府西边大概四、五百米的地方下车,我顺着一个小路向南快走到村头的时候,我发现有一家大门锁着,我知道屋里应该没人,然后我翻墙进到院内,客厅防盗门是锁着的,我在院里找了块砖头把防盗门玻璃砸烂,然后进到东边卧室,我在东边卧室的床上、床边的一个柜子里翻动看了看,最后好像在一个木箱子里找到780元钱,拿到钱之后我就翻墙出去了。从这家出来以后,我发现我的左手一个手指头流血了,可能是我在用砖头砸防盗门玻璃的时候划伤的。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今天中午11点左右我回家打开大门进到院子里,发现一个陌生男子从我家屋里出来,我赶紧上前抓住那个男子的衣服,并大声喊“抓小偷”,那个男子挣脱着想把我甩开,我们邻居听见动静跑过来把那个男子给控制住,我就回到里屋,发现我的卧室和我儿子的卧室都有翻动的痕迹,我家的户口本也被翻出来,扔在我儿子的电脑桌上。我是早上8点多出门的,出门时里屋门没有锁,我只把大门给锁上了,11点左右回到家,大门还是锁着,没什么异常。
我抓住进我家偷东西的小偷往院外走,那男子想挣着跑并说:“我也没拿你家东西,你凭什么要拉我?”我说我家院门锁着,我又不认识你,你到我家不是偷东西是干啥哩?我把那男子拉到院门西菜园的矮墙旁,我见他顺势往下蹲了一下,我喊着“抓小偷”,这时过来我村两个男的,我们一块把这个男的拉到一个电线杆旁边,后来我丈夫找了个绳子将那个男的绑在电线杆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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