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刑初字第163号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刑初字第163号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交通肇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雷、李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无证驾驶吉利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豫LQG158)沿329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临颍县瓦店镇地税所西50米处时与对向推着电动自行车步行的被害人李松治及步行的被害人谭某某相撞,造成李松治经抢救无效死亡、谭某某受伤(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下血肿、额部皮肤挫裂伤、全身多发软组织伤、右下肢骨折术后)。事故发生后宋某某驾车逃逸。经临颍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松治、谭某某无责任。

2015年3月30日在漯河市火车站附近将被告人宋某某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其肇事后逃逸,并经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一辆豫LQG158吉利牌小型轿车沿329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临颍县瓦店镇地税所西50米处时与在道路上推着电动自行车行走的被害人李松治和步行的谭某某相撞,造成李松治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谭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宋某某逃逸。经临颍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松治、谭某某无责任。临颍县交警队民警于2015年3月30日在漯河市火车站附近将被告人宋某某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2014年12月31日21时左右,我驾驶豫LQG158吉利英伦轿车从三家店家里到县城我女儿宋欢欢家办事,当时车上就我一个人,走到瓦店镇工商所门口时,对面过来有四辆大车,开的远光灯照的我什么也看不见,等车一过去,我看到在我的面前有两个人在地上坐,中间停了一辆电车,当时他们离我有五米左右,我当时踩了刹车,但也来不及了,向左打了一把方向我的车就撞到了电车上,我的车向前走了有50米左右,我就把车停了下来,我下车站在我的车门处看了看,天黑也没有看到什么我就开车走了。我走到瓦店法庭后向南一直走到一个河堤后向东到了陈庄,到陈庄后接着去了漯河,到漯河已是晚上12点左右了,我把车停在漯河到西华的路口处睡了一晚上,第二天早上起来后在附近找了个修理厂把车修复了一下。

2、受害人谭某某陈述:那天晚上我和李松治酒后从饭店出来,李松治来时骑着电车,我们走时电车没有电,李松治就推着电车,我俩顺着路北向东走,我在李松治的南边靠后一点,刚走了有三十米远左右的距离,我觉得什么东西把我撞到了,我一摸脸上流血了。

3、证人宋某甲(被告人宋某某之妻)证言:家里有一辆车,车尾号为158,前面的字母我不知道,这辆车平时由宋某某开。自2014年12月31日至今宋某某没有回家。

4、证人李某甲证言:豫LQG158轿车是三家店镇宋老桥村的宋某某买的,当时是以我丈夫刘宏军的名义买的,车买回来后一直是宋某某使用。这辆车是分期付款买的,我家里刘宏军还替宋某某还了一部分车款。刘宏军没有使用过这辆车,都是宋某某开着的。

5、证人王某甲证言:我认识宋某某,知道他大约一年前买了辆尾号是158的小车,用的是刘宏军的名字,前段时间因他在西华县撞到一个人曾找我从中说事。在2015年1月1日下午4点多钟我在三家店街上碰到宋某某开着他的车,他的车头刚喷了漆,我儿子王勇问宋某某怎么回事,宋某某说是朋友开车撞住了树,他开始没有说实话,到第二天也就是2015年1月2日宋某某打了电话他主动给我说在2014年12月31日晚他开车走到瓦店街,当时对面过来一辆车,车灯照到他的眼啥也看不清,谁知街上有一辆电车,还有人在地上坐,等看到人时已经晚了,撞住了两个人,撞住人后他没有停就跑了,然后把车修了修,现在也不知什么样了,我一听就连忙劝他赶快投案,不让他跑。后来他还给我联系过,说给对方4万元钱。

6、证人罗某证言:2015年1月1日上午8时10分左右,有个四十来岁的人开车过来问今天能修好不能,我看了一下,这辆车右侧翼板变形了,右侧的大灯烂了,前保险杠右侧没有了,右灯大灯下面的都烂了,只剩下一点左侧保险杠在车上连着,我说修不了,明天可以,这个人讲是他开朋友的车,昨晚喝酒了撞住了树,不想让朋友知道,让我加一紧今天给修好,我就把这活给接下了。

7、辩认笔录及照片:罗某对被告人宋某某的辩认。

8、临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李松治系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原发性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9、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015年3月30日公安民警在漯河市火车站附近将宋某某抓获。

10、行驶证复印件。

11、提取笔录及托运单

12、受害人身份信息及解剖申请。

13、受害人谭银克伤情调查表

14、有关询问笔录:受害人李松治家属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15、有关情况说明:伤者谭某某伤情较轻,不再作法医鉴定。

16、无驾驶证证明材料。

17、被告人户籍证明。

以上事实,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