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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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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黄某甲非法拘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灵少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8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

(2015)灵少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8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被告人某甲,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8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三灵检公诉刑诉(2015)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磊、僧龙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因与石某之间的经济纠纷问题,安排被告人黄某甲将被害人闫某某(石某之母)从陕县拉到灵宝,当车行至三门峡至灵宝快速通道沙坡段时,黄某某先后两次对闫某某进行殴打。次日凌晨3时许,黄某某与黄某甲、张某某将闫某某带至灵宝市袋鼠宾馆416房间,限制其人身自由至8时许。经鉴定,闫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案件来源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二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因闫某某之子石某用虚假房产证抵押骗取其借款,到灵宝市公安局报案,后灵宝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但石某尚未到案。2015年2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得知闫某某准备在三门峡西站车管所过户车辆,遂打电话让其父亲黄某甲前去阻拦闫某某卖车,并询问石某下落,向石某索要欠款。被告人黄某甲随即驾驶面包车伙同他人于当日下午15时许将闫某某从陕县车管所拉往灵宝。行至三门峡至灵宝快速通道沙坡段时,黄某甲和赶来的儿子黄某某在逼问石某下落不得后,被告人黄某某先后两次对闫某某进行殴打。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与张某某(黄某某母亲)又将闫某某带至灵宝市“袋鼠快捷宾馆”416房间,限制闫某某人身自由至8时许。后闫某某到医院检查,经专家会诊诊断为:右侧第3、4、5、6前肋骨折,左侧第3、4、5斜肋骨折。经鉴定,闫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的年龄、身份及前科情况;抓获证明证实了二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2、物证面包车一辆;书证案件来源、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酒店住宿登记记录、通话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结案报告;证人屈某荣证言;被害人闫某某陈述;指认、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为索取债务,对石某母亲闫某某看管、殴打的经过;

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闫某某的伤情及损伤程度;

4、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具有殴打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和作用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黄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被告人黄某甲的刑期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任晓妮

人民陪审员  师苏秦

人民陪审员  徐梦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新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