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刑初字第180号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雷、助理检察员李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12月8日上午11点左右,经事先预谋,被告人杨某某骑着同村杨某甲(已判刑)的红色本田摩托车带着杨某甲来到临颍县三家店镇易和生活广场东侧,由杨某某负责在旁边望风,杨某甲利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将被害人宋某某在此停放的一辆银白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现该电动车未追回。经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为4200元。
二、2015年1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独自到临颍县人民医院,利用随身携带的自制钥匙在该医院门诊楼西侧的南北路中段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县医院保安)在此停放的一辆青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后杨某某骑着该三轮车往北跑时被正在县医院肿瘤科巡逻的被害人赵某某发现,赵某某随即出来追赶并用对讲机让大门口的同事关上大门,杨某某骑着电动车跑到医院西边过道北转角处从车上下来,并从县医院门诊大楼后逃跑。现该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赵某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为3070元。
三、2015年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利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将被害人洪某某停放在临颍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南边西侧的停车场东南角附近的一辆绿色广森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现该电动车未追回。经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为3469元。
四、2015年1月31日下午1点多,被告人杨某某独自到临颍县人民医院,在医院住院部西侧发现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浅绿色淮海牌电动三轮车后,杨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把该三轮车前轮的U型锁撬开,因未能撬开三轮车的车把锁,杨某某将该三轮车推走,刚推出二三米远,被巡逻至此的城关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现该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张某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为354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或单独盗窃他人电动车,价值14279元,数额较大,且其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属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其认为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电动三轮车应属犯罪未遂。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2月8日上午11时许,经事先预谋,被告人杨某某骑着同村杨某甲(已判刑)的红色本田摩托车带着杨某甲来到临颍县三家店镇易和生活广场东侧,由杨某某负责在旁边望风,杨某甲利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将被害人宋某某在此停放的一辆银白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现该电动车未追回。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4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014年12月8日上午,我骑着我们村杨某甲的两轮摩托带着杨某甲去三家店镇街上盗窃电动三轮车,我们到后发现易和生活广场门口路东空地停放一辆带蓬的电动三轮车,我们等了一会看没有人过来骑,我就骑着摩托在旁边望风,杨某甲过去偷车。偷完后杨某甲骑着偷来的车,我骑着摩托车沿着易和生活广场向南走了,最后我们俩一起到临颍县城关镇东五里头的地里,我用杨某甲的手机给一个叫“兵”的中年男子联系,后来“兵”找到我们,我们以800元的价格把偷来的电动三轮车卖给他,我和杨某甲一人分了400元。
2、同案犯杨某甲供述,2014年12月8日上午,我们村杨某某骑着我的摩托带着我到三家店镇上偷电动车,我们到三家店街易和生活广场门口时,看见一辆银白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停在易和生活广场门口东侧,我们在附近等了一会也没见有人来骑车,我一个人去把车锁打开,骑着偷来的车沿着供销社的路向南走了,杨某某骑着摩托一直在后面跟着我,最后走到去吴庄的路上时我把偷来的车交给杨某某让他骑走,第二天我骑着摩托到三家店街上被抓获了。我们开始商量偷电动车时候,没有商量偷完怎么分钱的事,我偷的这个车,杨某某说等我回来再说分钱的事。
3、被害人宋某某陈述,2014年12月8日11点左右,我丈夫骑着电动三轮车带着我和女儿到易和生活广场买手机,电动三轮车停在易和生活广场东侧边,我们挑好手机准备付钱时候,我丈夫发现我家的电动三轮车不见了,后来我就报警了。我们家的电动三轮车是金彭牌,银白色的,刚买了两天就被盗了,是4200元买的。
4、宋某某被盗电动三轮车的票据复印件一张。
5、临颍县价格认证中心临价证鉴字(2015)01号关于金彭电动三轮车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意见为4200元。
二、2015年1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独自到临颍县人民医院,利用随身携带的自制钥匙在该医院门诊楼西侧的南北路中段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县医院保安)在此停放的一辆青色金彭电动三轮车,后杨某某骑着该三轮车往北跑时被正在县医院肿瘤科巡逻的被害人赵某某发现,赵某某随即出来追赶并用对讲机让大门口的同事关上大门,杨某某骑着电动车跑到医院西边过道北转角处从车上下来,并从县医院门诊大楼后面逃跑。现该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赵某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307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015年1月25日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一个人到临颍县人民医院,在医院门诊楼西侧南北路中段发现一辆电动三轮车,具体什么品牌什么颜色记不清了,我用自制钥匙打开电动三轮车的车把锁,骑着电车走了三四米远,县医院保安就发现我了,我听到保安喊“偷车的,把我电车放那”,我就把车丢下,往医院的门诊楼上跑了。
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我是临颍县医院的保安,2015年1月25日16时左右,我巡逻至医院肿瘤科时在窗户里看见我的电动三轮车被推出了我的停车处,我就赶紧从肿瘤科出来,看到有人骑着我的电动车往北跑,我在后面追赶并用对讲机告诉大门口的同事让他们关上大门,那个小偷可能听到我在后面说的话,他骑到医院西边过道北拐角处从车上下来跑了,小偷跑到门诊大楼后我们就没有找到。我的是青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从我停车的地方到小偷弃车逃跑的地方大约30米远。
3、被害人赵某某领取电动三轮车领取条一张。
4、临颍县价格认证中心临价证鉴字(2015)012号关于金彭电动三轮车等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书,金彭电动三轮车价格鉴定意见为3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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