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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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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印鹏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济刑初字第296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

(2015)济刑初字第296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8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豫UA0395号牌轻型自卸货车(未安装后牌照),沿济源市张岭新村南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东七巷胡同口时,未避让行人,与未有监护人带领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马某某(2012年出生)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某某当场死亡。经济源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某、张某、杜某某、郭某某等证言,受理交通事故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事故照片,驾驶证、行车证信息查询,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死亡人员处理通知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醇检验报告书,济源市仲裁委员会调解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赔偿凭证,刑事谅解书,返还物品凭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刘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  范红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