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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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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占军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济刑初字第289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班占军,又名班战军,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5月29日被河南省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盗窃于2003年7月21日被济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

(2015)济刑初字第289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班占军,又名班战军,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5月29日被河南省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盗窃于2003年7月21日被济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18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盗窃于2010年6月25日济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2年1月16日被济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4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同年5月25日刑满释放。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班占军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班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日12时许,被告人班占军窜至济源市轵城镇西留养村,将被害人李某放在家门口的红色“步步先”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李某在济源市思礼镇三河寨村“三河饭店”门口找到电动车和被告人班占军,并将其扭送到济源市公安局。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352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班占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被盗电动三轮车保修卡、保修凭证,价格鉴定结论书,接处警登记表,发、破案情况,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占军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班占军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班占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班占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代理审判员  王长在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晓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