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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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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长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9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2日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6月24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

(2015)长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9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2日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6月24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辩护人夏志杰,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新长检公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诈骗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英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夏志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份,长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张某某给被告人高某打工期间,因他人操作不慎致使张某某受伤。高某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国人寿长垣服务中心申请报销张某某住院费用。为达到报销条件,被告人高某伪造了张某某以河南省金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的商务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2013年7月份,张某某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国人寿长垣服务中心报销出补偿款63851.4元。被告人高某安排其妻子翟某将钱款领出,后高某用于日常开支。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经长垣县公安局苗寨派出所电话通知到案,并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为了证明上述事实,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长垣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高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退出违法所得63851.4元,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对长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高某投案自首,且积极退赃,建议对高某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长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张某某给被告人高某打工期间,2012年12月份,因他人操作不慎致使张某某受伤。后高某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国人寿长垣服务中心申请报销张某某住院费用。为达到报销条件,被告人高某伪造了张某某以河南省金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的商务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2013年7月份,高某以张某某的名义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国人寿长垣服务中心报销出补偿款63851.4元,被告人高某安排其妻子翟某将补偿款领出。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退出违法所得63851.4元,该款现已退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户籍证明,长垣县公安局佘家、苗寨派出所证明,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2985号民事调解书,河南省金鑫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证明,高某伪造的商务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高某以张某某的名义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国人寿长垣服务中心报销补偿款相关手续,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长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本院(2014)长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长垣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收据;证人张某某、张某、翟某证言;被告人高某供述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已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退出违法所得63851.4元,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高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退出违法所得63851.4元,可以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高某投案自首,且积极退赃,建议对高某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左民廷审判员陈普民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       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