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秦玉青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3)林少刑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玉青,女,1990年5月1日出生。 辩护人刘树斌,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3)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玉青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4月2

(2013)林少刑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玉青,女,1990年5月1日出生。

辩护人刘树斌,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3)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玉青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军出庭支持公诉,秦玉青及其辩护人刘树斌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0日中午,五十余名全能神信徒在林州市太行路与站前街十字路口东北角小广场处利用小喇叭、锣鼓、横幅等向过路200余名群众宣传全能神邪教。被告人秦玉青在全能神信徒队伍面前用手持小喇叭宣扬“老天爷就是神,全世界要灭亡,只有信全能神才能得救,不信全能神就要灭亡”之类的歪理邪说,煽动群众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在此期间,秦玉青喊过一段话后,其他全能神信徒就跟着喊口号,鼓掌、喝彩。在民警出警阻止时,全能神信徒们对出警的林州市公安局桂园派出所民警殴打并摔坏、抢走民警徐林江、李长福三星I8250手机各一部和桂园派出所一部照相机,并对过路的被害人王某某无故殴打致使其多处受伤。全能神信徒的行为导致太行路与站前街路口长时间拥堵,并使得两辆车发生剐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案发后,秦玉青亲属代秦玉青就被害人及被害单位所受到的损失进行了赔偿,林州市公安局桂园派出所及民警徐林江、李长福对秦玉青的行为予以谅解。秦玉青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玉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照片,林州市公安局桂园派出所出具的赔偿证明,林州市公安局民警徐林江、协警刘涛、苗继增出具的处警证明,证人田瑞平、程涛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玉青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秦玉青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秦玉青亲属代秦玉青就被害人及被害单位所受到的损失进行了赔偿,林州市公安局桂园派出所及民警徐林江、李长福对秦玉青的行为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秦玉青系从犯及请求判处缓刑的意见与本案查证事实、秦玉青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不符,故本院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秦玉青无前科,自愿赔偿被害人及被害单位所受到的损失,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玉青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晓明

代理审判员  郭威位

人民陪审员  郝明月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段 沄

责任编辑:国平